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
食安大讲堂讲师介绍:
何宇洁老师为华测检测工程师,熟悉国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法规,在标签审核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本次课程可以帮助大家认识和了解国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法规。
在由《食品安全导刊》、食安中国网举办的线上沙龙活动“食安大讲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中,何宇洁介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概念,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还列举了部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案例。除此之外,更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标签相关的监管、处罚进行了说明。
沙龙中,何宇洁老师向众人介绍了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内容。她说道:“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非预包装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成型模具相对固定以及成型设备运行稳定性和生产控制连续性等的需要,往往也能保持在一定的量限范围内,但该量限范围不属于‘预先定量’。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何宇洁通过GB 7718和GB 28250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目前,GB 7718-2011是最新一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同时还适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GB 7718中规定了食品标签基本要求包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可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等。必须标示的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就是针对于营养标签的重要准则。
GB 28050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豁免的除外),且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不适用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其基本要求包括: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与此同时,该通则还包含强制标示内容。①“1+4”,要强制:要求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1+4】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②欲声称,先标出:对除【1+4】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者功能声称时,须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③如强化,需标示: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加标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④用氢化,标反式:食品配料中含有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虽然部分食品能够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是也需遵从相关准则。
201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也针对标签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示与转基因食品标示的监管、细化了食品标签不符合情况的处罚、对于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情况的处理作了进一步说明。例如,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上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者仅因为标签不规范投诉企业,但不能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安全隐患)或者其因产品标签被误导,将无法得到赔偿。
食安大讲堂:以分享的专业知识为己任,邀请众多讲师入驻,他们既有“业内大腕”,也有“草根明星”,他们在某个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此同时,我们力争向更多大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我们期待通过讲师的分享交流为听众带来一些思想上的碰撞,团结更多的食品从业者及食品安全关注者共同打造食品安全生态圈。我们的目标是致力于打造食品行业第一在线分享平台。
何宇洁老师为华测检测工程师,熟悉国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法规,在标签审核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本次课程可以帮助大家认识和了解国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法规。
□ 王翠竹 本刊记者
我国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已经延续了近30年,相关的标准也经过了多次修订和更新。标签标准的不断完善旨在提升我国食品标签的规范化水平,伴随着新标准的出台,普通消费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愈加重视,这就对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标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由《食品安全导刊》、食安中国网举办的线上沙龙活动“食安大讲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中,何宇洁介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概念,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还列举了部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案例。除此之外,更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标签相关的监管、处罚进行了说明。
沙龙中,何宇洁老师向众人介绍了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内容。她说道:“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非预包装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成型模具相对固定以及成型设备运行稳定性和生产控制连续性等的需要,往往也能保持在一定的量限范围内,但该量限范围不属于‘预先定量’。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何宇洁通过GB 7718和GB 28250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目前,GB 7718-2011是最新一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同时还适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GB 7718中规定了食品标签基本要求包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可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等。必须标示的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就是针对于营养标签的重要准则。
GB 28050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豁免的除外),且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不适用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其基本要求包括: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与此同时,该通则还包含强制标示内容。①“1+4”,要强制:要求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1+4】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②欲声称,先标出:对除【1+4】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者功能声称时,须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③如强化,需标示: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加标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④用氢化,标反式:食品配料中含有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虽然部分食品能够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是也需遵从相关准则。
201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也针对标签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示与转基因食品标示的监管、细化了食品标签不符合情况的处罚、对于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情况的处理作了进一步说明。例如,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上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者仅因为标签不规范投诉企业,但不能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安全隐患)或者其因产品标签被误导,将无法得到赔偿。
食安大讲堂:以分享的专业知识为己任,邀请众多讲师入驻,他们既有“业内大腕”,也有“草根明星”,他们在某个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此同时,我们力争向更多大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我们期待通过讲师的分享交流为听众带来一些思想上的碰撞,团结更多的食品从业者及食品安全关注者共同打造食品安全生态圈。我们的目标是致力于打造食品行业第一在线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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