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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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将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

2016-06-21 11:20:55 来源: 大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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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市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这样是不是能让您在享用美食时安心不少?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我市将选择一批食品流通单位,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

  建设20个食品质量可追溯示范点

  根据《2016年宁德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全市将在进一步梳理已有示范点的基础上,以大型商超、一级批发、连锁经营等条件较好的食品经营单位为创建对象,建设20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省级示范点,其中: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和古田各建设3个示范点,屏南、周宁、寿宁、柘荣和东侨各建设1个示范点;每个县(市、区)各建设1个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企业示范点。通过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意识,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健全完善食品流通监管。

  示范点食品须全部经过备案

  示范点建设规范包括,各项制度规范,如,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制度,为质量可追溯管理提供信息;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严格规范临过期食品处理行为等。

  食品电子台账及备案信息数据管理规范。示范点必须使用电子台账软件管理食品相关信息,建立完整准确的电子台账并按规定上传至分布式数据库。示范点经营的食品须全部经过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备案,同时实现质量可追溯管理(食品批发商要实现质量可追溯双向管理)。

  此外,示范点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兼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的食品下架退市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供应商、购货商、生产商、食品信息、索证索票、台账、不安全食品的下架退市、食品质量等信息资料的管理。

  零售商采购食品应索要供货凭证

  企业自律规范与标准包括,食品批发商、大型商超电子台账功能标准,做到入市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促规范”目标;电子台账软件管理规范,使用电子台账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使用条形码扫描枪录入食品的条形码信息,从食品包装的标识上采集商品名称、包装规格、保质期(天)、计量单位录入软件,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等;食品备案规范与标准,备案信息包括生产单位信息、商品信息、索证索票信息和食品追溯信息,未经过备案的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此外,零售商建账规范。食品零售商采购食品时应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注明“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应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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