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审议草案:拟禁止餐馆经营生食畜禽血
本报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拟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该《条例》提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违者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拟将食品安全监督进行延伸: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条例》还提议对两类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进行细化。具体为: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其中,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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