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品安全建立“黑名单”制度
权威发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凡被列入“黑名单”经营者三年内不能入行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近日召开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3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新的监管体制和主体,规定了首次免罚制度。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简称“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明确了新的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条例突出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服务功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规定首次免罚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条例规定,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实行首次违法免罚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要求整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黑名单”依法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网络售卖食品监管,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如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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