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蜡不能随意作食品添加剂 镇江消费者诉超市索要十倍赔偿
2015年11月19日,市民李先生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买某品牌芦荟软胶囊4瓶,支付货款总额为人民币636元。李先生食用一段时间后,朋友告知该芦荟软胶囊中添加了蜂蜡,李先生仔细查看了瓶身,发现配料中确有蜂蜡字样。而蜂蜡已被国家列入《中国药典》。
李先生认为,超市所出售的芦荟软胶囊并非是食药监总局所规例的产品其中之一,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
案件审理中,法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002年,卫生部下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蜂蜡未被列入该名单。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作为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剂使用,不得超范围在其他食品中添加和使用。
案涉的芦荟软胶囊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故只能算作“普通食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药典的蜂蜡不允许添加在普通食品中。《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终该案经过调解,双方同意以超市赔偿3636元了结此事。
(润萱谢勇景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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