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腾飞公司粉条中添加工业硫磺被移交公安机关
今年1月13日,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汝州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晾粉车间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晾粉过程中使用工业硫磺熏蒸粉条,且工业硫磺包装袋上明显标注有“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经查,该单位负责人明知道工业硫磺严禁用于食品生产当中,仍生产、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工业硫磺的有毒有害粉条,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客观构成条件,该公司生产、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工业硫磺的有毒有害粉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食药监局将此案件移交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6-04-27)汝州市腾飞公司粉条中添加工业硫磺被移交公安机关
- (2016-03-29)枣庄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粉条成“重灾区”
- (2014-11-11)熏笋保鲜用硫磺实为“食品添加剂硫磺” 并非“工业硫磺”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