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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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2016-04-11 13:26:19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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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提出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食品可追溯性是指在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或用于食品或饲料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质、在全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追寻其痕迹的可能性。根据食品追溯范围的不同,食品可追溯体系可分为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这两种类型。内部追溯指企业对自身内部生产的追溯;外部追溯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对供应链的每一个成员企业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食品可追溯有可以实现减少食源性疾病的感染,减少厂商承担的风险,减少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的作用。

  目前,全国共58个大中城市分5批进入了商务部牵头的肉类蔬菜电子追溯体系试点,基本覆盖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目前,前3批试点城市总共在1.1万家企业建成追溯体系,每天上传数据200余万条,对3万多吨肉菜和中药材进行信息化追溯管理。中央平台累计汇总了追溯数据8亿条。还支持贵州、四川、山东、安徽4个省的茅台、五粮液、张裕、泸州老窖、古井贡、景芝等8家酒类企业进行试点。

  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结合我市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就做好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上述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并抓好配套的农贸市场改造、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物联网查询系统的建设等。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适时加大对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及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人员、设施、经费等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大河批发市场快检中心建设,力争年内投入使用。食药监部门实现同市农业、水务(海洋与渔业)、林业、动监等部门共享使用各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落实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明确落实在可追溯体系中生产者和销售企业的责任主体,引导企业主动加入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把食品质量监控工作落到实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当于为加入该系统的食品企业提供了安全信用背书。采用可追溯系统表明企业处于食品安全全过程严格监管之下,并已达到了监管标准的要求,而且其食品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市场机会。要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优质企业主动加入到可追溯体系中来,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由于食品安全点多面广,可追溯系统的全面应用需要较长周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应先从酒类、奶制品、肉类等适当规模企业入手开展可追溯系统建设。

  协调发展各部门监管职责。一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各级政府总负责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二要进一步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协作制度,落实各自的法定义务。农业、水务(海洋与渔业)、林业、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从每个县(区)选定一个条件比较好的批发市场开展试点,以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载体,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检验记录制度,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要依托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避免职责交叉、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漏洞、盲区。市食安办将依据省市评价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调动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自律,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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