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江苏:食品摊贩拒挂公示信息最高罚500元

2016-03-29 15:54:29 来源: 扬子晚报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小作坊和小食品摊的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每一个人健康。3月28日,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获悉,该草案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何正确处理好食品摊贩管与放的关系呢?有委员提出,在确保食品安全和方便基础上,该集中集中,该分散分散。

  对于一些家长担心的幼儿园、中小学附近食品摊食品卫生问题,有些委员和代表提出,对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建议明确监管,将“经营禁止区”规定得具体些。因此,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草案要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建设具有特色食品街区,同时“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同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如何对食品摊贩更有效地监管,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呢?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公示卡应载明食品摊贩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间段等信息。对于“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食品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扬子晚报网

  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过商家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吗?3月28日,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和对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增强了条例可操作性。

  为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有的专家和地方意见,修改稿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具体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在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中,“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将受罚。对于修改稿明确的“利用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借助行政等权力”等具体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规行为,将受罚。

  对以上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扬子晚报网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摊贩 江苏 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