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天门:购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6-03-29 14:34:27 来源: 天门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本网讯(记者王帅 通讯员程慧勇)在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遭拒赔,你会怎么办?近日,干驿镇居民鄢先生遇到这样的事,最终通过工商部门及时调解,鄢先生获得了所购商品金额的十倍赔偿。

  3月12日,鄢先生在镇区一家超市购买了17袋某品牌鸭脖,共花费17元,食用过程中鄢先生发现该鸭脖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9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当日该商品已过期3天,鄢先生随即到超市讨要说法,要求商家赔偿并道歉。然而由于鄢先生将购物小票遗失,不能证明其购买鸭脖的时间在保质期之后,超市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

  鄢先生向干驿工商所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干驿工商所执法人员到超市进行核查,通过调取鄢先生购物时段的监控录像和涉事食品的进货单据,证实了过期食品正是在该超市购买,且购买时该商品已过期3天。超市承认由于理货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执法人员向超市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要求超市及时下架过期商品,超市也主动向鄢先生作出了所购商品金额的十倍赔偿。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务必仔细查看产品信息标签,保留购物凭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天门 倍赔偿 消费者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