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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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腐竹里加“吊白块”无良老板被判刑

2016-03-29 14:2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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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为了使生产出来的腐竹更白、口感更好,龙门县麻榨镇田心村一腐竹厂厂主辛某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中擅自添加“吊白块”。日前,被告人辛某被龙门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吊白块”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有漂白、防腐、增强韧性的作用,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的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然而,2014年12月起,被告人辛某在自己租来的厂里生产、加工腐竹,亲自或让工人在生产、加工腐竹的过程中加入添加剂“吊白块”,然后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吊白块’是在煮浆的时候添加,一锅添加一两‘吊白块’,生产出来的腐竹就会比较白,口感比较好,是辛某叫我们添加的。”厂内一名工人交代。

  2015年6月16日,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场所进行抽检时,经检测发现该场所的腐竹样品被检出含有“吊白块”成分,后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7月10日,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局对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查获半成品腐竹一批、白色晶体一小袋。同时,该厂并未取得生产许可。

  辛某事后供述,自己在初中的时候就知道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吊白块”是有危害的,但添加“吊白块”后的腐竹成色比较好,也比较好卖。此前,厂里每天生产100斤左右的腐竹,主要送往增城和东莞销售。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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