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支招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
网络购物已成为当前我国重要的消费方式。在诸多网售商品中,食品的安全状况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备受关注。虽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可审查其许可证,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网售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如何加大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力度是不少代表放在心上、写在建议里、挂在嘴边的议题。网购食品具有虚拟、开放和跨地域等特点,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异地维权难度更大。对此,代表们建议,应探索构建全方位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整合食品监管职能部门信息,促成各部门共建食品安全数据库,公开生产企业经营信息数据,由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全国性的网购监管信息平台和网络食品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信息不对称质量难判断“网络交易消除了交易的时间与地域障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消费方式的同时,有可能会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而面临着安全隐患。”全国人大代表向惠玲说,网购食品的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环节、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加之虚假宣传和质价不相符等现象,食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此外,网购食品多是通过一些综合性网络平台或手机客户端等实现交易,不出具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加大了维权难度。”向惠玲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冯月菊也表示,当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对消费者而言,由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的信息不对称,更多的是凸显食品价格信息,质量信息较少,无法有效判断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对生产经营者而言,在质量信息匮乏的情况下,价格对产品销量的影响更趋明显,这就诱使生产经营者压低生产成本,突出价格低廉的优势,隐藏不安全的食品特征,即使有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也较低;对监管者而言,则面临着对象多变、职责交叉、依据缺失、地域模糊等挑战,加之网络食品的进货渠道松散多样,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很难溯源和采取措施。
全方位监管合力除风险“在对网络食品销售进行监管时,除了使用常规监管手段外,相关部门还应该从监管思维、监管方式上创新,满足新形势下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要求,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惠玲说。
对此,她建议,所有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监管部门适时抽查和监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
冯月菊也认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更加全方位,加强工商、食药监、税务、电子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网络食品经营建档和维护工作,切实推进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网络食品追溯信息链条。同时建议由相关部门联合组建全国性网购监管信息平台和网络食品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并与地方形成有效对接,打破属地管理的执法地域壁垒,形成互联互动的全方位监管合力。
全国人大代表李秋也建议,应进一步探索搭建全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强化地区间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进一步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逐步实现全国网络食品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不配合纠纷协调处理的销售者和交易平台管理者及时予以处罚;加快完善网络食品销售行业协会的建设,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与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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