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饲料混鱼饲料消委会替农户挽回损失9000元
日前,苍溪县新观乡山花村村民祖祥海、汪举柏到消委会投诉,称其今年1月21日从苍溪县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购回4吨鹅饲料,饲养鹅后长势不够好,出栏时间延后,导致无法及时在春节期间上市销售,造成经济损失,要求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经交涉无果后,向消委会提起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查,由龙王食药工商所副所长唐小夫带队前往养殖场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养殖场后购进的4吨鹅饲料比先前购进的7吨颜色要深,厂家称是加工过程中有少量鱼饲料混入鹅饲料,导致颜色不一。随后,在养殖场鹅饲料包装袋中又发现猪饲料标签,说明该批饲料也有掺杂猪饲料的可能。据此,该饲料生产厂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事实,唐小夫向生产方和饲料公司反复宣传讲解新《消法》相关条款,明确职责,划分责任。经消委会多次协调,由苍溪县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向祖祥海、汪举柏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再向生产厂家追索赔款。
截至发稿时,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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