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人的角度解读新食品安全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颁布新的食品安全法无疑是利民之举,但同时也对农业生产、农药生产销售和农资电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选用和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从农资人的角度,推荐销售农药时必须规避禁用的高毒农药;从电商角度,销售者必须保证输出农产品的安全。
农资人需要注意的新食品安全法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五条(部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四十九条(部分)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从新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来看,国家将对生产中的农药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定,并逐步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农药替代传统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资人在推荐销售药剂类型时,要注意此种农药是否属于国家明文限制的高毒农药、是否属于某种作物上禁用的农药、是否属于会对下茬敏感作物造成药害的高残留农药等。农民朋友在生产(尤其是蔬菜、药材、瓜果、茶叶生产)中,要特别注意药剂品种选择和适当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以蔬菜生产为例,一定要注意采收前的农药停用间隔,避免不合格产品带来不必要麻烦。
在生产实践中,农药确实是比较高效快速且效果明显的作物病虫害防治方法,也是农民朋友比较习惯接受的方式。近几年来,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使病虫害抗性不断增强、药效减弱,且新型农药发展研究相对较慢,使得更多剂量的高毒农药进入到环境中。新食品安全法在强调限用高毒农药、倡导实用新型高效农药的同时,也是在强调作物病虫害的非农药防、治措施:
1、坚持我国“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而不是只依赖农药)将病虫控制在接受范围之内;
2、注意选择抗病品种,加强作物的栽培管理,使作物自身生长强健以抵御病虫害;
3、农业措施防治病虫害,包括采用合理密植、改进耕作制度、合理灌溉施肥、调整播期、翻耕土壤等措施构造有利于作物生长而不利于病虫生长的环境条件;
4、协调采用植物检疫、物理机械、生物方法、病虫监测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以化学减少农药的使用。(文章来源:农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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