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检验中心将建成 部分项目检测不需送出岛
《办法》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严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病原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以及在食品中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如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按照《办法》要求,今后,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管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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