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
□ 李鑫 王崇民 本刊记者
2016年1月12日,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举办的2015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在北京召开。本次沟通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秉承增强食品安全信心关注百姓健康生活的目标,邀请众多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坐镇,为民众关心的2015年热门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解读。
热点之 诺如病毒引发儿童腹泻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龙岗区一所学校从2015年1月5日开始,有140名学生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当地多个部门介入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确定引发此症状的原因是诺如病毒感染。诺如病毒近年来已成为中小学及幼儿园中多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容易在局部区域内造成消费者的担忧。
●专家解读
诺如病毒(Noroviruses,NoV)是重要的食源性病毒,在60℃下加热30分钟仍具有活性,甚至在低温下可存活数年。食物和水是诺如病毒传播的重要载体,人类在被感染后可引起急性胃肠炎等症状,全年皆可发病,其中以冬季为高发时段;易感人群为老人、儿童和体弱患者。据FAO/WHO报告,在由食品污染导致的食源性病毒病中,12%~47%的病例与诺如病毒有关,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曾引起大规模疾病暴发。
诺如病毒具有致病力强的特点。人类经食用被较低浓度诺如病毒污染的食物(如贝类、草莓、生菜等)或饮用水,即可引起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感染性疾病。2010~2015年,我国广东、浙江等地发生多起诺如病毒污染饮用水引起的胃肠炎暴发事件,尤以学校、幼儿园的儿童发病居多。
●专家建议
①加强公众科普教育,预防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的发生。除控制食品污染外,还应提倡健康的饮食、饮水和个人卫生习惯。生食水果和蔬菜应认真清洗;饭前便后勤洗手;老人、儿童和体弱多病者最好不要生食水产品、不生食蔬菜。
②提高病毒的检测和监测能力。目前,我国食品中食源性病毒的检测和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建议相关机构重视食源性诺如病毒感染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结合国内外流行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③加强对食源性病毒的风险管理。建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高风险食品、饮用水和餐饮环节,特别是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管理和监测(包括严格管理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最大限度降低诺如病毒的传播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
热点之 辣条
辣条,作为80后、90后人群儿时经常垂涎的街边零食,梦碎在2015年初,“一包辣条的制作真相”、“5毛一包的辣条还是别吃了”等报道被大量转发。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抽检信息显示,3款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因被检出不合格项目被全市下架,由此引发了全社会对辣条的生产监管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辣条食用安全消费提示”,辣条等“五毛食品”问题受到全民重视。一款广受消费者喜爱的方便调味面制品到底有没有问题,辣条的原料是什么?如何加工的?又该给消费者怎样的消费提示?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专家解读
“辣条”的真实属性是湖南、河南等地的传统食品发展而成的调味面制品,近几年发展迅速。经初步统计,“辣条”食品产业年销售额近500亿,已成为方便休闲食品中的重要种类,深受消费者喜爱。“辣条”又被称为风味面制品、大面筋等,是一种湿态的挤压方便食品(即调味面制品),它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蒸煮(熟化)、成型、调味、包装而制成。“辣条”的生产主要采用挤压蒸煮加工技术,该技术是一种国内外常见的食品加工技术,广泛应用于早餐谷物食品、休闲方便食品等的生产。因此,就其使用的主要原料及加工方式而言是安全的。
“辣条”好吃,但是油脂与食盐含量相对较高,其产业出路则在于提升营养与健康水平。一方面,行业要通过标准化生产与科技创新,抓紧推动行业营养健康升级,向天然化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该理性消费,应在正规的市场选购正规企业生产的“辣条”产品,食用量应适当,不宜过量食用。
由于产品品类发展时间短、标准建设滞后,只有湖南、河南等地区的地方标准,尚无统一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目前,食药总局已将其定义为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管理,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制(修)订地方标准,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也已启动行业标准的制定。
热点之 “金箔入酒”事件舆论应对及时
2015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官网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引发社会争议,舆论持续发酵。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此召开媒体沟通会,对金箔入酒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作出解释,回应了质疑。
●专家解读
2月4日晚,CCTV-13新闻直播间基于对专家的采访作了全面报道,澄清许多误解,对于为什么要金箔入酒及其安全性的质疑马上平息。然而,把金箔入酒上升到“与中央八条唱反调”以及“卫生计生委居何用心”等谩骂微信满天飞。这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新媒体的风险放大作用,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心、还导致了政治社会压力加大及民众的信任感下降等诸多后果。如何应对和管理新媒体已成为风险交流领域的一个新挑战。
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 (SARF)
风险放大的社会后果:
●远远大于健康的直接伤害
●产品销售下降、影响经济
●政治社会压力
●政府管理成本提高
●信任/信心下降
热点之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后公布于众,并决定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给予公众诸多期待,新法的正式实施,将为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筑起更加牢固的一道防线。
●专家解读
“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到“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形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科学监管”。全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了50条,修改了80条,达3万余字。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在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恢复中国消费者对食品行业和食品安全的消费信心。
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四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体现四大亮点。主要概括如下:
①八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标准、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②六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增设了行政拘留、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③四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
④三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反映了消费者最关注的一些问题。在高毒农药方面,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而在广泛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热点之 “僵尸肉”事件
2015年6月,海关总署在国内14个省份统一组织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缉查抓捕行动。行动的成果让人震惊,“70后”猪蹄、“80后”鸡翅……比一些年轻人年纪还大的“僵尸肉”通过走私途径,悄无声息地出现在百姓餐桌上。“僵尸肉”真的存在吗?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保质期”的高度关注。
●专家解读
“僵尸肉”说法不科学,应将其定义为“走私的严重过期冻肉”。僵尸肉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下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是严重的不诚信,是政府应该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但过期肉、变质肉、走私肉、病死肉等仍是国内常见的肉类违法 。
从纯科学角度讲,肉类违法未必带来实际健康问题,但由于脱离了正常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因此不可接受。走私的冻肉包括“僵尸肉”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正规的检验检疫,可能有携带细菌或病毒的危险,过期冷冻和反复冻融会降低其营养价值和加工特性。
打击包括“僵尸肉”在内的肉类违法势在必行,一方面,食品监管部门需加大打击走私力度,提高企业和国民的法制观念,建设信息化、可追溯的国内肉类市场流通与质量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从经济杠杆的角度加以解决,加强国内肉类生产加工与规范国际肉类进口贸易保障供给。
热点之 “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
“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被持续报道。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做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为一系列“毒豆芽”案件被做出无罪判决的首例,引起了国民广泛关注。
●专家解读
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4-CPA)、赤霉酸(GA)均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因此,不能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正是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原卫生部将6-苄基腺嘌呤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是出于工艺必要性的考虑,并非安全问题。食药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中“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明确了对该问题的“监管红线”。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在本案例中,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画等号。
2015年,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发生了许多事情,有万众期待的新法规出台,也有备受瞩目的大事件发生。我们在此盘点2015,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一起监督和推动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和健全。2015年中国还发生了哪些食品安全热点?下期众多食品安全专家将为大家继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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