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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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当盐巴卖 德江两商贩被判刑

2016-01-28 10:02: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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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德江县两商贩低价买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后,当作食盐卖给村民食用。近日,经德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晏某、潘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德江县法院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晏某从别人处低价购买18.5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当作食盐,在德江县煎茶镇自己的门市部、煎茶镇重华村、楠杆乡火石村等地,以1.6元左右一斤销售给村民食用。此间,被告人潘某从晏某处以每斤1.2元批发价购入2100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运往楠杆乡的金盆村、复兴镇中山村等地,当作食盐以2元左右一斤销售给当地村民食用。

  被告人晏某、潘某销售假食盐被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在晏某处扣押了尚未售完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8.65吨,经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未检出碘成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而以食盐名义批发、销售给当地群众食用,鉴于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做出如上判决。德江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还及时建议德江县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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