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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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政策有新调整

2016-01-28 09:57: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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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透露,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布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作出新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涉及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口,较原有政策有重大变化。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需密切关注新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据了解,此次调整较原有政策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进口更容易。下调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的风险级别,进口时只需要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不再要求办理检疫审批。二是部分饲料的进口门槛提高。针对生的宠物食品,在原有要求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针对加工植物蛋白,必须在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须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植物粉类饲料则要求在进口前准备好原产国官方的检疫证书。三是明确规定不含动物源性成份但含植物源性成份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所含的植物源性成份分级,参照对应植物源性成份的监管方式。

    饲料作为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基础资料,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而影响着消费者的餐桌安全。针对此次调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饲料及添加剂进口企业:一是要熟悉此次调整具体变化,并及时跟踪后续的相关文件。对公告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咨询检验检疫机构。二是加强与境外出口商的沟通,让其了解国内政策的变化,进口企业在进口前要充分了解进口产品的组成成分,有针对性的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及时按照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进口合同中订明检疫条款,避免进口饲料到港后因不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不允许入境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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