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亳州生产销售毒包子案
2015年8、9月份,在一次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安徽亳州谯城区检察院主动与执法单位联合,跟踪检查效果,查找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在检查中,发现8家单位经营的面点食品中存在着铝食品添加剂,其中,某学生营养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子、某乡镇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面点中硫酸铝钾严重超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的公告,小麦粉及其制品、面糊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掌握的情况,谯城区检察院认为以上3家单位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检察长同意,向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案件移送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处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蚌埠销售病死家禽案
2015年1月,蚌埠市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明知丁某某的养鸡场内死亡的鸡死因不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购进290只死鸡并加工销售流入市场。
检察官说法:蚌埠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朱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类,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应判处四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案例三:六安生产销售“毒豆腐”案
为让臭豆腐不腐烂,竟在臭豆腐中加入甲醛溶液。今年5月初,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浏览当地报纸时,一则关于行政机关查处臭豆腐作坊的信息引起了检察干警的注意。侦监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立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展开调查。
据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31岁,湖南湘潭人,2015年4月份来到六安经营“湖南臭豆腐”小吃。王某每天要制作上千块豆干,随着气温升高,当天没能售完的臭豆腐第二天就全坏了。在得知往臭豆腐中滴入甲醛可以使豆腐不腐,王某立即从化工站采购了10瓶甲醛溶液用于豆腐防腐。此后王某大量生产并储存臭豆腐,除自己零售外,还批发给六安、合肥等地其他小吃经营者。经过检验,现场查获的臭豆腐及卤水中均含有甲醛。
检察官说法:甲醛是用途广泛的化工产品,它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且具有强致癌性,禁止用于食品生产。6月12日,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甲醛“毒豆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起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四:亳州假“宛喜科技”筋骨灵丹案
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涡阳县经营一家大药房,在2015年2月的一次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药房中现场查获一批“宛喜科技”筋骨灵丹。该药经亳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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