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与《管理办法》相同,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但监督协调机构发生了变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铁路运营食品许可、监督检查等具体办法和任务计划,组织协调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险管控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两个小时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方案组织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同时,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如若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就铁路食品贮存与运输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车站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承运食品的车站应落实食品贮存通风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应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承运鲜肉类、水产品及鲜货等易腐食品,应有冷藏设施或专用冷藏车,并符合冷藏温度控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者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改善食品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铁路站车及重点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认证与诚信建设,做好风险关键点控制。铁路站车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采取统一采购、统一进货,落实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台账制度,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铁路餐车(餐吧)经营者应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净菜配送上车,做到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具洗消合格,落实剩余食品管理制度;实行物品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安全。临客餐车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证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从业人员运营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落实食品定点进货制度。
快餐盒饭是旅客在旅途中选择最多的食品。征求意见稿要求,铁路运营中的集中加工铁路快餐盒饭经营者,要具备与供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对批量产品须采取自检与留样措施。盒饭销售应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标准,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时间。非铁路运营中的集中加工铁路快餐盒饭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提供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快餐盒饭食品安全控制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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