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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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出台

2016-01-06 11:14:2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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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摊贩从业要求和管理。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办法》要求,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法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报送接收主体及工作程序,建立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和注销登记等监管信息双向交流办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职责,并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张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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