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食品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15日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冯新柱作了安排部署。
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牟林乐、副市长武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宝鸡分会场参会。
明年起食品摊贩将实行备案管理
记者从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再过半个月即将实施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今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
该条例明确: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华商报记者也留意到,在宝鸡的大街小巷,每天清晨或下班时间里,都会有一些食品摊贩沿街现场制售食品。
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明年起农民个人可参与农业园区建设
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是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条例》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或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鼓励支持国有农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科研技术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
园区经营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土地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现代农业园区优先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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