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应可追溯 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再引关注
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要求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三位市民、被告农业部及第三人美国孟山都公司均出庭参加诉讼。三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这起“民告官”案件与目前社会上争论极大的转基因有关,其开庭审理不仅意味着该类型案件的重大进展,也有望为当前的转基因困局寻找到新的突破口。
焦点1:是否为“商业秘密”
原告之一杨晓陆是一位土生土长的北京市民,2009年农业部颁布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那时起他就开始关注转基因。2010年某天,杨晓陆发现其在超市买的大豆油原料均为转基因大豆,这才意识到自己已食用转基因食品多年。虽然主流科学界称转基因安全无害,但这并不能消除他的疑虑,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他曾多次向农业部申请公开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信息。
在了解到我国进口的大豆绝大多数都是转基因大豆,且这些大豆都是抗草甘膦的转基因品种,其种植过程会被普遍施用草甘膦后,杨晓陆于2014年2月10日又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批准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农业部于2014年2月25日发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中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同年3月11日,杨晓陆又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及英文报告的中译本。同年3月28日,农业部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其申请的试验报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已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尚未提出答复意见。
同年6月4日,农业部以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已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为由,宣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农业部同时告知杨晓陆,2014年2月25的公开即是试验报告结果的公开。
杨晓陆认为,农业部拒绝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个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为这涉及到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由利益相对方自行定论。”
随后,他再次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8月25日,杨晓陆收到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在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于是,杨晓陆和另外两名市民既不服农业部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服被告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9月4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递交了对农业部的行政诉讼状。
原告律师认为,孟山都毒理学试验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自身机密如“农达”的研发技术数据等,而毒理学试验报告则是由独立第三方作的安全性评估,不涉及商业机密。
孟山都第三方代理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商业秘密,本诉讼争议的研究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理应得到保护。“这个研究报告从未公开披露过。而且这个报告对所有人有重大的潜在经济利益和价值。因为这个报告对外披露,我们的竞争者就会参考这项研究的数据和信息,会对我们的经济和财产带来损失。”
孟山都公司还表示,孟山都是草甘膦除草剂的最初研发者,时至今日全球有多家公司在生产和销售草甘膦除草剂。关于草甘膦的安全性,全球多家权威的法规监管机构都进行过安全评估,形成了大量综合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且对公众公开。
焦点2: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据此,农业部认为,“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条件,同时,当年“农达”作为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在我国首次登记,其相关试验数据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公开过,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答辩人应予以保护的政府信息。1988年孟山都公司在农业部申请农达农药登记时,其草甘膦原药和“农达”制剂通过了卫生、化工、环保、商业、农业等部门的审查和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因此,不公开其毒理性试验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原告杨晓陆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反驳,他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农业部代理律师提到草甘膦经过多部门的评估,杨晓陆提出质疑:一份涉及公共利益的文件,因为被众多政府部门核准就不会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响,因而就可以不公开?他还提出,正是由于政府某类信息牵扯到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众多政府部门核准,也才能造成重大影响,政府也就有当然的义务将这些信息公开,不能说只要有了政府的核准,老百姓就不再享有知情权了。
在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原告方还认为,草甘膦残留标准从最初的0.2mg/kg到20mg/kg,现在又提高到200mg/kg,残留标准提高了1000倍,这是因为“农达”在我国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除草剂,又被大量用于干燥剂。“农达”在中国如此大规模使用,怎能说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孟山都公司则表示,草甘膦除草剂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机构进行审核并获得批准,目前已经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安全、有效使用了近40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一项新决议称,除草剂中所含草甘膦成分“可能致癌”,并将之列为2A级致癌物质(可能对人类致癌),这在农药界掀起了波澜。而就在本案开庭前夕,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公布的一项评估报告认为,农药草甘膦“可能不会致癌”,这与世界卫生组织前述的结论正好相反。
焦点3:转基因作物应可追溯
据了解,今年2月,针对多家食品生产企业炒作“非转基因更健康安全”的概念,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下发了《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工商、食药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该通知指出,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
今年8月,农业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06提案答复的函》,答复称,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同样安全,农业部将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加强转基因法律问题研究,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有权威结论的,即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都是安全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一系列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是全球公认的食品安全评价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仲裁依据。各国安全评价的模式和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评价原则和技术方法都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的。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今年10月新修订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最高可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月16日至18日,第十七届高交会在深圳举行,农业部副部长、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李家洋在会上表示,我国的科研水平正在整体上迅速接近国际领先水平,在某些领域如农业基因组学研究已经处于国际前列。在国际范围内,转基因食品从1996年投入市场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由于转基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也对转基因实行非常严格的审查制度,并正在“稳步推进转基因商业化种植”。民众对转基因存在担心可以理解,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和科普,同时建立转基因作物可追溯制度,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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