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责任人应引咎辞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现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等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30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拟加重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等其中任一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购平台管理不善应负连带责任
网购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如何追责?修订草案设立了更严格的监管法律制度。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
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开网店卖食品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而网购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标签标识管理责任的行为,由原规定的最高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增加为最高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原规定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增加为最高处二十万元罚款。
另外,修订草案在餐饮服务环节,细化了索证索票制度,增设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规范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食品追溯环节,细化了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设了建立统一的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要求。
借鉴交规对食品商违规行为扣分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认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计分制度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创新手段。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制的做法,量化扣分标准。对违法行为不断,且受到罚款以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管理,累计到一定分值的生产经营者,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有助于推动食品行业建立诚信体系。
对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在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增加相应内容,可表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到处罚的行为,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11-18)广东凉茶信息明年可上网追溯
- (2014-11-21)广东凉茶信息明年可上网追溯
- (2014-12-08)广东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示范经营者开展追溯系统培训
- (2014-12-17)广东启动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数据正式上报工作
- (2014-12-29)广东食药监局举办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监管人员培训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