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前介入 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新津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作为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议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秀、胡某修、郑某明、郭某群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含罂粟壳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四川农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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