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安全保证措施研究
建设内陆进境肉类指定口岸
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就内陆地区发展方面,提出依托中原城市群,推动区域互动合作和产业集聚发展,打造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打造“中欧班列”品牌,建设沟通境内外、连接东中西的运输通道;支持郑州、西安等内陆城市建设,加强内陆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通关合作,深化与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这一权威文件,首次把内陆口岸建设和作用提到重要位置。4月17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指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外贸传统竞争优势正逐渐削弱,新的优势尚未完全形成,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压力增大,加之内陆和沿海的开放程度不够协调,急需加强口岸工作,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布局,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
当前我国对外口岸主要集中在沿海、沿边地区,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要求优化现有口岸通关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口岸支点布局,尤其是提升内陆地区口岸开放水平。立足不同区域开放型经济需求,加快形成陆海空统筹、东中西互济的口岸开放新格局是大势所趋。
对进境肉类实行指定口岸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条款,对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都有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地点检疫的规定。《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严防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对高风险的动植物产品或食品实施指定口岸制度等检验检疫管理措施。
加强内陆进境肉类指定口岸质量安全
在学习参观天津、上海、青岛、深圳等沿海口岸和目前已建成运行的岳阳城陵矶、重庆两路寸滩和北京平谷等内陆进境肉类指定口岸基础上,结合河南进境肉类指定口岸郑州和漯河两个查验区建设情况,就内陆进境肉类指定口岸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谈如下体会:1政府重视,全面统筹.一是在分析当地肉类进境需求和生产加工实际基础上,地市级政府通过省政府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筹建申请,批准后,慎重选址,健全机制,整合口岸资源,协调承建单位和管理部门建立指导配合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服务,落实责任。
二是制定详细的建设实施方案,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联合口岸、海关预审同意后,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统筹考虑运输、风向、排水、应急处理等问题。三是参照《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基础能力建设要求》及《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等规定,完成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后,结合生产运营实际制订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2.慎重选址,布局合理,一是地理位置合理,物流便利,相对独立,指定口岸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周边及周围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布局符合食品安全、动物疫情和媒介生物防控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格,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二是指定口岸的办公、查验、集装箱待检、检疫处理、应急处置、冷链储存、视频、信息化等检验检疫和相关配套设施齐备并相对独立,不得对进口肉类产品安全造成风险。三是指定口岸查验场各功能区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保障每一批进口肉类查验过程的可监控和可追溯。3.把握原则,配好人员,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选好人,用好人,可使工作事半功倍。4.健全制度,保证安全,承建运营单位、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配备专门队伍,定期实施风险评估;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预案,并有效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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