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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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

2015-11-19 15:57: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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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食品生产者自己主动、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生产者公开回收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监管部门、扩大了召回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公开相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

  为有效保障问题食品的召回效率,今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召回为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当地食药监分局报告召回计划,并自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为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当地食药监分局报告召回计划,并自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为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当地食药监分局报告召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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