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乱用重典 新食品安全法的尊严在于执行
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颁布6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原有70%的条文获得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 条。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
据《经济日报》记者调查,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
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
家住上海的巧鹰平时家务繁忙,为了节约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如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新法同时强调了食品生产者的自查义务。
责权明晰全程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严惩犯罪行为
对于新法带来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新法的显著特点在于“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操作性”。
这种统一性,突出表现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监管由原来的质监、工商、食药分段监管变成由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这样就理清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减少了监管盲区和交叉管理时责任混淆或互相推诿的可能性,避免部门之间来回踢皮球。同时,责任更加明确,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十几个人管不住一杯奶”的现象有望终结。
除此之外,新法还将农产品销售、食品存贮运输、餐饮服务全过程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纳入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北京市消协近日针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问到最关心哪些内容时,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29.49%的人选择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在操作性方面,新法的修订凸显了“重典治乱”的思路,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更加细化,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比如,新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多次重复违法不改正的问题作出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再比如,根据新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罚款的额度大幅度提升。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最高罚金提升至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许可证。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对非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增设法律责任,同时加重监管者和执法者的责任。有关专家表示,处罚力度的加大,将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监督执法的信心。
特殊食品特殊对待
奶粉等产品质量有望上层楼
市民王君今年63岁,退休以后对自己的身体十分注意,也开始关注各种保健食品。不过,在购买保健食品的问题上,她和儿女还发生过几次争论。“儿女们总劝我,有些产品宁可多花点钱买国外的,也不要买国内的,他们觉得产品质量不放心!”王君告诉记者,起初她对这个问题不以为然,觉得同样的产品,国内外的质量差别并不大,但价格往往相差好多,买国内产品当然划算。不过,在儿女们跟她讲了几次国内保健食品的质量问题之后,她的心里也开始打鼓。
王君的想法在国内消费者之中很具有代表性。除了保健食品之外,婴幼儿奶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除了母乳喂养之外,选择奶粉时,大多数消费者会选用国外品牌。问及原因,他们多半会提到当年“三聚氰胺事件”给自己留下的心理阴影,说“还是觉得国外的产品质量更可靠”。
这次新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予以“特殊对待”。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要求相关各方特殊对待,严格监管,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实行备案和注册分类搭配管理。新法特别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法对特殊食品进行的特殊规定,也是对千千万万如王君这样的消费者呼吁的回应,相信随着新法逐步实施,有关产品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发挥社会主体多元协作力量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是这次新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新法从监管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举报者以及新闻媒体5个方面作出规定。
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此,韩大元表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迫切需要实行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个人等主体多元协作,法律、技术、舆论等治理机制协调整合,从农田到餐桌等环节无缝对接的治理格局。其中,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必须先行”。
的确,身处“互联网+”的时代,监管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虽然职责不同,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理性认知的目标是一致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同时,也需要牢固树立食品行业尚德守法的责任意识和价值取向,并拓展群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共同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利环境和浓厚氛围。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新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那么对企业来说,新食品安全法又意味着什么呢?
麦德龙现购自运中国区总裁席龙认为,新法要求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中国食品安全未来向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也会进一步提升,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和寻求安全、优质的产品。
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新食品安全法首次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引入到条款中。事实上,这一概念虽然在中国较为陌生,但在国外已得到了广泛推行。在质量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面临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造假事件。作为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流程,质量管理从供应商遴选与审查、物流和分销管理、到商场卫生管理与销售流程中的卫生管理,贯彻始终,以确保从“农田到市场”的每一环节都严格遵循质量标准。现代的质量管理经验证明,在生产过程中投入时间和精力来识别风险和预防风险,远比对最终成品的检验和监管更科学、更经济。因此,在法律中引入预防机制,对企业和社会资源都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将有限的管理资源投入到重要的控制领域。
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法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改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严格的法律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并鼓励和支持遵守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优质企业。同时,新法扩大了监管范围,对之前管制薄弱的领域,如电商、农贸市场等设立了专门的立法条款加以管理。这一切的措施都将有效地营造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推动食品产业规范发展。
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使命。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在努力传达和营造“社会共治”的立法意愿,新法第三条就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应实现社会共治”。食品行业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应积极参与进来,共同促进食品安全。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农户、食品生产商、批发商、餐饮行业以及消费者应携手推动新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更创新的管理体系
前面我们提到食品行业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加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局面中来。为什么餐厅、酒店、医院、幼儿园、食堂、政府机关等会选择特定批发商或零售商作为可信赖的伙伴?因为他们格外关注员工、顾客和儿童的食品安全,所以他们寻求专注食品质量及安全的零售商合作。所有食品零售商都应该在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三大领域加大投入:预防、风险管控和可追溯体系。
首先,预防是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对供应商和农户进行培训和评估,以及依照GFSI的国际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是重中之重。其次,应实施一整套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麦德龙是目前中国仅有的一家所有商场都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认证的批发零售企业,从而确保在货物的接收、加工、储存、销售过程中都能避免风险。1959年,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NASA)最先引入了HACCP体系,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宇航员的饮食安全。HACCP体系主要用来对食品供应链当中所有环节的各种危害进行识别和管理。传统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只注重对成品的检测,因此业界普遍认为HACCP体系更为有效。此外,在HACCP体系下,针对食品杂货店的评估和审计工作通常由可信、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执行。
最后,应确保在“从农田到市场”的整个食品供应链中,产品的所有信息都是可追溯的。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及安全,建立起食品全供应链管理的监控系统尤为重要,因为这可以让客户方便地了解他们所购买的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农户、生产加工、运输环节等,使得整个供应链变得更加透明。同时,可追溯系统也有助于在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及股东之间建立互信。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新《食品安全法》的尊严就在于它的执行,在一次次有示范效应的执行过程当中体现权威性。
目前城乡结合部
以及城中村劣质食品依然泛滥
现在中国食品安全情况大步向前、总体向好。不管是统计数据还是媒体报道,都显示了总体质量的大幅度改善。大中城市的食品安全质量,和发达国家已经差距很小或者没有差距了。但目前低端市场还是假冒伪劣食品的倾销地,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劣质食品依然泛滥,还需要花大力气整治。
公众的感受和实际情况并没有同步进行。合格率是客观数据,安全感是主观感受。我曾经在一篇论文中看到,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是当前不再沉默的大多数公众心目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甚至排在“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之前,尽管后两者年死亡人数和发生概率都高得多。有趣的是,随着人们教育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满意程度逐渐下降,中产家庭对食品安全的不满意和不信赖感是最强烈的。
新《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最新,最严,最广。最新是内容新,对之前70%的条文进行了修订,从原来104条增加到154条,增加20多项制度。最严,处罚最严,问责最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比如说,一个馒头两块钱、包子三块钱,哪怕10倍惩罚性赔偿,还是没什么威力,新法就规定赔偿至少1000元兜底。还有一些违法者不怕罚,但怕被关、怕被抓,新法严惩重处,该抓该关不含糊。对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监管机构,乃至报道机构,一样会追责不留情面。最广,就是齐抓共管社会共治。
媒体宣传和公众认知
应调整不切实际的心理期待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孤法不足以独行。只一部《食品安全法》是无法涵盖食品安全问题需求的,所以关注焦点还应该投向配套的法规细则。
首先,对于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新法要求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占GDP17.6%的食品工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其中小微企业大约占了食品企业总数的80%,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无处不在,它们如果监管不好,很影响公众感受。所以,重头戏实际上在地方政府。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
其次,农业是食品安全的始发点,《农产品质量法》相当于食品安全源头保障者,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启动以后,《农产品质量法》亟需修改、完善以和新《食品安全法》相呼应和无缝衔接,从而保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尤其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化肥农药的投放使用规范、产品包装等的要求,都应该紧锣密鼓列入日程表。
再次,对于问题食品,除了防止生产出来,防止进入市场,还要防止没问题的食品在贮藏运输过程中变成问题食品,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活动的仓储、物流公司也应该出台相应细则加强管理。
最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定义也需要尽快确定,除了电商平台,微商兴起的微信、微博怎么算,都应该明确。网售自制食品的规范管理也要及时出台,管是必须的,“妈妈的味道”、“姥姥的手艺”都必须纳入监管,才能保证网络的食品安全。比如出台《家庭自制食品管理细则》,前端经营有备案,中端平台常监督,后端行政严监管,各个环节都把实,让这种新兴售卖形态能够可持续地规范生存。
在很多人还是觉得“取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破解这三难是下一步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但同时,也要避免出现过度维权,这会伤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因为本身也不是高利润行业,与之不匹配的高风险就有可能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在食品生产领域有那么多的小微企业,对它们应该以帮扶、服务、引导为主,而不只是惩戒监管。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出台一些有可操作性的地区性规范和管理办法,让那些不能一下子达到硬件管理要求的食品小微生产业态,能继续生存下去,不断改善和提高,最终达到严要求高标准,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食品行业的丰富多彩都是有意义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不会一蹴而就,需要真诚以待的关心和循序渐进的耐心。尽管“拉出去斩了”符合普罗大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但重罚和刑罚都不是万能的,更不可能赖其消灭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不尽如人意是社会现有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承认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必然性,承认严刑峻法消灭食品安全问题的不现实性,才能齐心协力将防线前移到防患于未然的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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