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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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的处置和职责分析

2015-10-10 10:4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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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况

104日,四川游客肖先生和南京游客朱先生两家人在青岛善德烧烤店用餐时,分别点了一份虾,之前问明服务员是“38元一份”,结账时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收费。最终派出所协调,肖、朱二人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餐费后离开。此事经当事游客微博曝光后引发强烈反响。

目前的处理情况:

青岛市官方微博“青岛发布”回应:105日,接到游客投诉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及市北区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该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市北区物价局表示,将根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从快处理。

6日晚,青岛市北区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日下午,市北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作出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该告知书已于日下午送达该店。

107日据央视报道: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这些处置措施,疑问有三个:

一、仅仅在3天内,青岛市相关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中物价局是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是哪个部门作的?是如何在2天内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即日起,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发生的宰客行为,有什么用?

三、市场监管局负主要责任,是什么职责逻辑?

 

宰客事件发生机理:

旅游宰客跟拐卖人口、哄抢事故车、电信诈骗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顽疾,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可以说许多人都有切身之痛。曾经有压死村民一只鸡被全村人围攻,要赔几千元的事例。这必定的制度出了问题,而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责任。从上面青岛市的处理措施来看,仍然是一种摆平舆论的思维,并且还不在现行法律制度内解决。分析宰客事件的发生机理,豆子认为是两个原因:

一是黑店主采用纠缠、阻拦甚至暴力威胁的方法,限制了顾客的自由,威胁了人身安全。

被宰顾客肖先生说:民警离开后,肖、朱两人和店方僵持着。周围食客劝他们走,可他们做势欲走时,“老板拿出支撑遮阳伞的杆子要打我们,还威胁说打电话喊人来。今天不给钱,别想走人。”双方一直纠缠到5日凌晨。

争吵声引来了不少围观的人,有人建议他们,不如留下正常价格的饭钱赶紧逃走。据肖先生事后回忆,为了防止他们逃跑,烧烤店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一边指使手下人打110报警。

此事中,黑店主甚至抄起棍子赤裸上身进行阻拦,显然已经超出消费纠纷的范围了。

二是顾客得不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及时有力的服务。原因主要是各相关部门把宰客视为普通消费纠纷,处置程序缓慢、繁琐,异地游客没有时间处理,也丧失了通过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信心。

被宰游客朱先生:“110来了之后就说,说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我们管不了,这个是价格方面的问题,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你要不就打114查询,查询物价局电话,把这个情况跟他们反映。物价局的人又说当时是晚上,太晚了,说处理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才能进行处理。”

民警和物价局的常规处理措施和流程,显然不能使顾客得到及时和有利的帮助。即使当时物价局或者工商局立即赶到现场,但是按现行法律走完整的执法程序,一个流程下来慢则3个月,快也不可能都象青岛市的3天走完流程,作为游客,明天、后天或者以后哪天要来接受调查也是难以接受的后果。如果在现场调解,不调解成功不能走,熬到天亮,那么这种处置对游客也是意义不大。
 

本案的责任分析:

仅就事论事,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分析一下各方有什么法定职能,履行情况如何。

一、公安部门的表现:肖先生和朱先生与店家理论未果,选择报警。当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来后,称这事属于价格纠纷,不是他们的执法范围,建议找物价局。折腾到5日凌晨,肖先生第二次报警,当事双方被带到了辖区辽宁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民警再次告诉肖、朱二人,这事不归派出所管,除非双方打架闹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因此建议肖、朱二人先结清账单。

公安部门履行了出警——初查——调解的行为。

公安部门对其职责的理解是错误的:“民警再次告诉肖、朱二人,这事不归派出所管,除非双方打架闹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如本文上述发生机理的第一点,宰客必然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民警的现场处理是失当的,只要民警能治住黑店主现场的限制人身自由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让顾客可以安全的离开,就不能发生宰客事件。

据肖先生事后回忆,为了防止他们逃跑,烧烤店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一边指使手下人打110报警。在第二次报警后,在派出所内,民警仍然错误的理解自己的职能,潜意识中还是顾客不结帐就不能走的思维。这是第二次处置失当。

至于顾客不付钱怎么办?餐饮服务消费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法律并无规定必须当场付钱否则商家有扣留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权利,跟大宗货物买卖纠纷一样,可以同样通过法律设定的多种事后纠纷解决程序解决。只要顾客留下手机号码、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排除掉骗吃骗喝的故意(可能涉嫌治安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诈骗等),就可以先不付款而合法的离开。如果店主报警,那么民警应让顾客出示身份证,登记身份,作好谈话笔录后,保护顾客安全离开。所以,民警的处置是失当的,就算是普通的消费纠纷,也没有履行保护顾客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义务。只要顾客能安全的离开现场,把纠纷导入物价、消保调解、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渠道,就切断了宰客行为发生的关键点。

二、物价部门的表现:肖先生又拨打物价局电话,物价局值班人员说现在是放假期间,请他们还是找警察协调解决。

目前政府系统内,除公安部门有24小时出警的要求外,其他部门属于文职部门,按8小时上班和国家节假日制度执行。在非工作时间内,另有一套值班和应急机制在运行。当时是国庆假期,又是深夜,物价局有值班人员,但没有出警行为。这是常规的套路,没有失职。

如果要求物价等文职部门,建立24小时出警制度,那么就涉及到整个政府部门的制度变革了。

在物价部门不上班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都是事后的,只要不影响证据保存,早迟几天没有实质性影响,这也是大部分政府机关节假日可以不上班的原因。所以,关键又回到了现场处置上,是黑店主的现场行为阻止顾客行使事后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

对于本案的处置,是按物价违法处理。几个部门检查后认为: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但根据本案事实和对宰客行为发生机理的分析可见,这种行为其实际是一种故意的敲诈勒索性质甚至暴力威胁的抢劫性质的行为,不是欺骗(因为欺骗是以假象让被害人自愿付钱),更不能算是误导消费。这种认识,就是造成宰客顽疾的根源。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表现。事件发生现场未牵涉到市场监管部门,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原因不清。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有两块内容:原食药局的食品安全监督和原工商局的市场秩序管理。此事中,目前认为的违法行为是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是几个部门检查后,估计会以其他违法行为为由查处。

 

治理宰客的机制

目前,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是老套路,对打击中国特色宰客顽疾没有意义。而把宰客行为全部纳入价格纠纷,就是完全错误的认识,是造成宰客行为全国泛滥长期存在的根源。从法律角度分析,宰客是一个事实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宰客行为的具体情形可以分别构成多种违法行为。但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可能的违法行为,通过现行的法律已经足以规范,并不需要制订新的法律。有法而不依,为何?在于法律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现行法律资源未被充分动用,其核心就是现场处置时公安部门对自己职能的错误定位:

一、就消费者来说,发生价格争议,有合法的权利可以先行离开而事后依法解决。

二、就商家来说,发生价格争议,有要求顾客留下身份资料的权利,但没有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威胁其人身安全或扣留其财物的权利。

别想不通。事后走调解、诉讼的渠道,虽然于商家不方便。但是,“民不得复私仇,一于法”,从古代有法律开始就基本上否定了人民的自力救济权利,大小纠纷必须报给官府处置。想想你被人家先打了,你打回去就是违法(正当防卫除外),就这个理。

三、就公安来说,不要被价格纠纷这种事实行为迷惑,要对照拆分其中的行为,看看有无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刑法的行为。非常明确的是,保护顾客人身自由和安全是是其职责,在现场处警时要查明是否有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和采取威胁顾客人身自由的行为。如顾家要求事后解决先行离去,有保护其安全离开的职责。对于商家的权利,如果商家要求顾客留下身份资料,而顾客不愿意留的,应强制传唤顾客,制作笔录后放行。

此外,对具体的宰客行为(如上所述,宰客只是民间用语,并非定法律概念),并非就是或就只有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如果程度严重,还要考虑是否进入刑事责任范围。双方事前已经口头合同是按份收费,而老板在现场的言行,充分表明了具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难道在标价牌上用小字写了“按个”就能排除违法性了?这就是认识问题的。就象山村老光棍买个被拐妇女,以前不追究刑事责任,最近立法要追究,完全是认识问题。

一些典型的宰客行为,象指一指就把鱼摔死、坐一坐就不让走、问个价就必须买是否强迫交易行为?把选定的活的鱼虾蟹换成死的是否盗窃罪?顾客要先走就要围攻要打人是否寻衅滋事?……拆分宰客这一事实行为中的不同法律行为,这正是需要社会和公共安全专家们要研究的领域之一。案件中民警说到价格纠纷就本能地认为不关公安事的认识,完全是错误的,并且也影响到了全国人民的认识,该纠正了。

 

四、就物价来说,对于价格争议,如果有恶意误导的行为,应当从严处置。如果发现商家还有涉嫌限制人身自由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另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而象偷换菜品、明显缺少斤两等,就属于盗窃、诈骗、敲诈等治安甚至刑事责任范围,也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五、就市场监管来说,对于旅游餐饮市场,应当有特殊的管理制度,在事前规范上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事中事后处置,是要提速,但是按照消费纠纷处置打不到宰客行为的关键。

六、对于纪委机关来说,最要紧的是分清责任,正确引导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是息事宁人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对本案的具体建议

一、在各部门的责任认定上,公安部门履职失当,为第一责任部门。从而建立公安机关对于宰客事件中自身职责定位的正确认识。宰客的背后是暴力,只有公安机关发力,才能治理宰客行为,其他如物价、工商、消保之类,都太软太慢,顶个毛用。

二、对黑店的责任追究上,要注意到两个行为如何定性:

1、“老板拿出支撑遮阳伞的杆子要打我们,还威胁说打电话喊人来。今天不给钱,别想走人。”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在治安处罚条例上甚至刑法角度如何定性?很遗憾后续处理上各方都忽略了这一宰客机理的核心要素。

2、北青报:在价目单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当时吃饭时有注意到吗?肖先生:吃饭前完全没有注意,因为已经询问过店家价格,所以就没有再注意,一直到结账时产生纠纷,店方才提醒我们,在价目单下方的那行“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字。可见,黑店也是有标价的,但是标价上故意做了手脚,而且双方口头订立消费协议时是按份计算的。但是几个部门检查后认为: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这种定性是否准确?豆子认为要先排除敲诈勒索的嫌疑。

三、依法办案。物价局只给了9万元罚款,其他的吊证是哪个部门作出的?以什么案由作出?执法程序走完整了吗?这种为摆平舆论而不讲法律的不正常速度还是不要了,这些顽疾都是给特事特办搞出来的。我们需要的是有效的常规处置,并且可以普遍适用。

四、说清追责逻辑。纪委等执纪机关这几年表现都很好,但是有时好心办不好事,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分清责任,纪委实际上在履行法学专家、法院和编办的工作。特别是在各方职责有争议的案件上,如果责任指挥棒太过轻率,乱指挥,就会导致行政系统更加混乱。目前,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停职,青岛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等联合在全市拉网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这就是责任分不清的表现。执纪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执纪也是管理,执纪机关要有这个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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