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购问题食品不再吃哑巴亏 出问题至少赔偿1000元

2015-10-08 09:32:24 来源: 南宁晚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网购食品,鼠标轻点下单,全世界的美食很快就会送上门来,但有时候也会买到一些假冒伪劣食品,这是让不少人头疼的问题。不少市民遇到这种情况会选择吃“哑巴亏”,因为联系商家更换、索赔往往比较麻烦,最后大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不过, 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本月起实施后,对于目前颇受关注的网络食品监管,引入了可追溯和实名制登记两项重要规定,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这也意味着网购食品维权将不再是难题。

  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要赔偿

  90后小潘喜欢通过网络购买喜欢的食物,不过有时会买到过期或者发霉的食品。小潘说,因为有些产品在网页上上传的厂址、姓名、联系方式是虚假的,买到这样的食品一般只能自认倒霉了。不过,从这个月开始,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就不同了,如果消费者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不会吃 “哑巴亏”。

  本月开始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要求交易平台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同时,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交易平台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后,再由交易平台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

  也就是说,从10月开始,如果小潘在淘宝网店购买麻辣鸡爪,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店主索赔;如果店主个人信息不实,无法联系,可以要求淘宝网提供店家的真实有效信息;如果淘宝网无法提供商家信息,小潘可以直接向淘宝网索赔,后续追偿由淘宝网自行解决。

  问题食品赔偿至少1000元

  买到问题食品,即便是和商家理论,往往也就是退回原来的货款,对商家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反倒浪费了消费者不少时间、精力,所以很多人都是自认倒霉,店家违法违规的行为却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市民张女士表示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这一情况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后将会有所转变。据悉,新《食品安全法》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同时,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婴幼儿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食品,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新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另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否则将受处罚。

  另外,《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首负责任制。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就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网购权益保障加强

  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明确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项义务:首先是一般性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其次是管理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再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提供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需要首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那么新法规定的这三项义务是否能够保障消费者网购食品的合法权益?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消费者帮助呢?

  早在今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就表示,这三项义务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罗国安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网络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对比较空白。罗国安表示,维护好、运营好互联网这个新型的食品销售平台,需要更多的监管措施。

  “面对面的食品销售都会有假货,看不到人的网上平台更加需要注意。实名登记、网站赔偿这些新规无疑能够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网购权益。”罗国安说。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问题 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