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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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将不能再“任性”

2015-09-28 09:12: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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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我国允许使用并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抗氧化剂、漂白剂、酸味剂、增稠剂、乳化剂、鲜味剂、品质改良剂等23个大类,近2400种。

  但可添加并不意味着有必要,生产企业不能“任性”使用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某些具有一定毒性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控制使用量,确保人体长期摄入无害。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必须“靠谱”。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遵循的守则。

  生产得正规

  控制食品添加剂要从源头抓起。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才有资格依照法律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生产资质的企业将被剔除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业。

  新《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一旦发生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事故,出厂检验记录是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是实现有针对性的产品召回的前提。如果生产者和购买者因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发生纠纷,出厂检验记录也是重要证据。

  采购有凭证

  今后,购买食品添加剂也不能“任性”了。围绕食品添加剂的流通环节,新《食品安全法》作出修订,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把好进货关。

  按照规定,采购食品添加剂,进货企业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果是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和海关部门的通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留存加盖进口商或供应商原章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专家分析,进货查验规定将有助于确保进入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可控。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还将逐步采用电子化先进方式进行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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