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最严《食品安全法》需强化机制
然而,再严厉的法律出台,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处罚和追责,而在于以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严苛的处罚条款,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处的罚则固然重要,而日常监管与发现违法行为同样不可或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谈到要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方面实行最严监管,并且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 进一步讲,行政执法的阶段性打击显然没有负责人稳定的发现机制效力长久。当一家食品企业熟谙违法后的严峻罚则,同时又晓得身边每一双见证的眼睛随时有可能将违法行为曝光,其违法的冲动就会被压制到最低。从这个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最终删除了“有奖举报制度”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无可否认,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才是食品违法的发现机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又可以节约行政的监管成本。标准体系—行政监管—发现机制—严惩重处,如此才能构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链条,并释放足够的震慑力量。发现机制在其中至关重要,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还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践效率,并最终维护法律权威。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要彰显“严”的本色与力量,就需要配套一个疏而不漏的发现机制。
(燕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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