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方面的 知识和政策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问题,关系到民族经济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3.《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各县区民族事务部门是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清真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清真食品市场和清真饮食摊点应与非清真食品市场、饮食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等。该办法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规范了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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