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食品检验新规 政府买服务保“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的《山东省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意见》,明确了购买、承接服务主体,细化了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规定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须符合规定要求,双方须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买卖”双方有要求。
凡承担国家、省级安排食品检验检测任务的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均可作为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凡符合相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和硬件保障,满足购买主体检验检测需求的检测机构,均可作为承接主体承担检验检测任务。
购买流程须规范。
省级年度检验检测计划下达后,购买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服务内容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相关信息;按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检验检测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
违规列入黑名单。
省食安办、省财政厅对购买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考核评估,对承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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