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食安中国网讯】9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并希望各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详情如下: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4.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5.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6. 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7.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项中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8. 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在第二十七条第(四)后增加:“(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9. 在第三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10. 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中的“未取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修订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规章修订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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