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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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2015-09-09 15:50: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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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143项,一些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一些是关于企业加工规范的,都很重要,业界应该关注,如有意见可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和《201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参与,对GB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修订,标准立项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良好生产规范》。

  起草小组首先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与饮料生产卫生安全相关的标准法规、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究。目前,国际同类可参考的相关标准,主要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在《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完善了该标准。

  起草小组针对标准草稿,多次召开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进行反复讨论;在饮料行业会议上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标准名称

  原标准名称为《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根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立项时将标准名称修订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良好规范》。

  该标准强调规定的是饮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卫生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没有 “良好”之分,因此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及其他食品行业的卫生规范将立项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二)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延续GB 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适合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其他类饮料的生产,同时,也适合食品工业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形式的饮料。

  鉴于包装饮用水和其他的饮料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杀菌方式等方面差别较大,并且一直以来,包装饮用水和饮料的生产卫生规范,是分为两个单独进行规定的,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延续原标准,即适用于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

  (三)术语和定义

  GB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卫生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饮料各个分类的定义,鉴于目前行业基础标准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对饮料的各个分类均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的定义,规定了饮料的定义:“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不包括饮用药品”。

  (四)选址及厂区环境

  饮料生产企业的选址与厂区环境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相同,因此本章节全部引用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内容。

  (五)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 14881第4章的通用规定外,还应根据饮料特性符合相关的规定。

  根据GB 12695-2003中5.1.4条款内容、GB14881中4.1.3条款的规定,结合饮料行业实际情况,厂房、生产车间通常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

  饮料包括两种基本形态:液体和固体。为保障基本生产、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分别对液体饮料和固体饮料规定了应设置的场所。对于浓缩液(汁、浆)产品,如浓缩果蔬汁、茶浓缩液等,在生产之前需要对原料进行清洗,因此增设了原料清洗的场所,但由于该场所清洁度较差,为防止污染后续清洁度较高的工序,要求与后续工序进行隔离。在饮料生产过程中,还会使用周转容器进行包装,如碳酸饮料、豆奶等产品会采用重复使用的玻璃瓶包装,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回收后的包装容器需要检查容器的完整性并进行清洗,该部分清洁度也比较差,因此要求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鉴于饮料品类的多样性和饮料灌装工艺、杀菌工艺、包装材料的发展和革新无法统一也不必严格将某些工序划分成特定的清洁作业区,因此相比原标准,不再规定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分别包括哪些工序。

  对于后杀菌工艺生产的液体饮料,产品进行灌装封盖后再杀菌,与先杀菌再灌装饮料的生产工艺不同,因此在清洁度要求上相对较低,要求:“灌装工序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工序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作为清洁度要求最高的区域的清洁作业区,为了保障产品安全,在标准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此区域应制定空气洁净度要求。另外为了防止其他区域对清洁作业区造成污染,规定了进出清洁作业区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对关键措施进行了举例,如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设置专用物流通道等。对于一些品类的饮料因生产自动化程度非常高,吹瓶、灌装和旋盖可以在一台密闭的设备中完成,可以很好地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因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企业可依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六)设施和设备

  除应符合GB 14881第5章的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饮料特性相关的规定。

  1、供水设施

  保持GB 12695-2003关于供水设施的内容。

  2、排水设施

  饮料生产过程中,清洗设备、管道、地面都会使用水,因此排水设施非常关键,在GB 12695-2003关于排水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参照GB 29923-2013,提出了排水设施的要求。

  3、个人卫生设施

  参照GB14881的5.1.5.1条款,要求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风淋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采用吹瓶、灌装、封盖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因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设备密闭、很难受外界污染、自带洁净恢复功能,因此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以不进行设置;对于非终端产品如食品工业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非直接饮用的产品,为适应后续工业化生产,通常包装容器非常大、糖度高,且尚需进行后续杀菌等加工处理,因此也豁免此要求。

  4、仓储设施

  应具备与生产产能、储存要求、周转容器周转期相适应的仓储设施,避免露天储存。为了保证产品检验合格后再出厂,本标准要求生产企业与产品检验周期相适应的成品量贮存空间,同时考虑到物流便利,可以是自有仓库,亦可是租用仓库。

  5、生产设备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和实际工艺相适应的设备,分别根据液体饮料和固体饮料的加工特性,列举了生产设备。

  关于包装容器的清洗和消毒要求根据工艺需要,进行设置,对于周转容器的应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

  关于设备的要求,延续了GB 12695-2003的规定,并进行了合理的微调和细化。为了防止交叉污染,鼓励灌装、封盖设备采用全自动,但从实际工艺出发,对于大包装产品和部分固体饮料生产无法完全做到全自动,因此增加补充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和人员直接接触待包装食品。

  (七)卫生管理

  除应符合GB 14881第6章的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饮料特性相关的规定。

  由于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因此规定要求对清洁作业区的关键设备:空调和净化空气口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另外延续并调整了GB125695-2003中8.9的关于杀虫剂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规定,将“有毒”字样,调整为“警示”标注。另外还增加了已清洁和消毒过的设备和用具的要求。

  (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除应符合GB 14881第7章的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饮料特性相关的规定。

  1、一般要求

  参照GB 29923-2013和GB 12695-2003确定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通用要求。此外,为了延伸食品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增加了供应商选择程序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2、原料要求

  对于需要清洗的原料如果蔬、茶叶、植物性原料等,规定了清洗用源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这些原料清洗时,需要进行多工序清洗,耗水非常多。考虑生产企业应节水,允许使用下道相对较干净的清洗水清洗上道工序的产品。

  3、食品添加剂

  在有些饮料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包装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在本标准中进行了规定,除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外还要求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4、食品相关产品

  在饮料企业生产中,有一部分的企业生产不是现场直接连线生产包装容器的,而是由外部运输并贮存到工厂,因此对这部分容器的运输、贮存提出要求。

  塑料和纸制品的回收再生料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对饮料产品造成污染,因此参照GB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塑料和纸制品不得使用回收再生料。对于生产线边角料等没有经过流通使用、不会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工艺回用料,从节约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豁免。

  另外还参照GB23887,对包装容器和和使用的添加剂提出规定,要求符合GB9685和相关规定。

  5、菌种

  菌种的要求延续了GB 12695-2003的规定,并增加了菌种贮存温度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原标准仅适用于乳酸菌饮料的规定,因为目前在发酵性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如苹果醋)、植物饮料(格瓦斯)等产品中也会使用到菌种。

  (九)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本标准关于生产用水水质、调配工艺需复核、半成品的贮存、杀菌工序等要求延续了GB 12695-2003的规定,调整了GB 12695-2003中溶解糖浆的要求。同时提出应监控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并在附录A中列出了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此外,增加了对水处理工艺的要求,以防止过滤装置因未及时更换,污染产品。

  在本标准中还取消了“通过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如酸性或酸化食品等,应调节并维持pH值在4.6以下”的规定,主要是单纯依靠调整pH来控制微生物的依据不充分,并有影响产品口感的因素制约,企业也很少采用这种方式。该条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进行了删除。

  2、生物污染的控制

  在GB12695-2003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消毒剂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要求符合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国家标准或卫生评价报告。

  调整了GB12695-2003关于包装容器清洗消毒的要求,对于使用无菌袋包装的产品,因为本身无菌袋是经过灭菌处理的,无需再进行清洗或消毒,可豁免清洗或消毒的要求。另外,对于如采用吹瓶、灌装、封盖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也无需再对包装容器单独进行清洗消毒。

  按照GB14881的规定,根据饮料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特点,选择了容易遭受环境污染、清洁度要求高或者是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物品如灌装头、清洗消毒后的包装物作为监控点,并提出了监控项目和监控频率要求。

  本标准中规定了在以上监控点处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限量规定。关于清洁作业区的微生物监控则兼顾了清洁作业区的清洁度要求,要求监控沉降菌指标。

  环境和过程的微生物监控是为了掌握整个生产过程的清洁状态,而不是作为直接判定终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为此要求监控频率为一个月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

  关于监控指标,因饮料品类、工艺、包装材料各不相同,可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关于清洁作业区的沉降菌指标要求,则是根据清洁作业区的10万级的清洁度要求,设定为10个/(Æ90mm·0.5h)。

  (十)生产过程检验

  为了确保终产品的安全性,增加了对灌装封盖后产品的检验要求。此外对于空瓶、空桶、成品的现场实时的在线检验人员,为了保证检验效果,要求检验人员应定期休息。鉴于目前有很多的自动化在线检测设备,设备可以自动检测容器、产品是否合格,并且误差较小、效率高,因此鼓励使用在线设备。

  (十一)产品召开管理

  应符合GB 14881第11章的规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启动召回程序时的要求。

  (十二)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

  应符合GB 14881第12章和13章的规定

  (十三)记录和文件管理

  应符合GB 14881第14章的规定外,结合GB 12695-2003的规定,对过程检验信息记录、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的处理进行了单独规定,此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文件的管理。

  三、我国和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本标准修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遵循食品安全至上的原则。在标准修订时主要参照和引用了以下国内的相关标准: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29923-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3887-2009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GB/T10789-2015《饮料通则》、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以及相关的饮料产品标准,如GB15266-2009《运动饮料》、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GB/T 21731-2008《橙汁及橙汁饮料》、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GB/T 21733-2008《茶饮料》、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等。

  目前,国际同类可参考的标准主要有:CAC/RCP 1《国际推荐守则-食品卫生通用原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AC /RCP 33-1985《天然矿泉水的收集、加工和销售过程的卫生操作法典》、CAC/ RCP 48-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卫生操作规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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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锚点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本标准与GB 1269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设施和设备要求;

  ——修改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和召回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中微生物的监控要求。

锚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

  2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饮料(饮品)

  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不包括饮用药品。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

  4.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4章的相关规定。

  4.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通常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4.3 液体饮料企业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配料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检测实验室等,生产食品工业浓缩液(汁、浆)的企业还应设置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固体饮料企业一般应设置配料区、干燥脱水区/混合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检测实验室等。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4.4后杀菌工艺生产的液体饮料,灌装工序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工序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4.5 清洁作业区应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空气洁净度要求。

  4.6 出入清洁作业区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微生物污染。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物、设备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要求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设置专用物流通道等。若采用吹瓶、灌装、封盖一体设备,灌装防护区入口的设置可依据实际需求调整。

  4.7 厂房、车间、仓库应有防止昆虫和老鼠等动物进入的设施。

  4.8 作业中有排水或废水流经的地面,以及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洁等区域的地面宜耐酸耐碱,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5 设施与设备

  5.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5章的相关规定。

  5.2 设施

  5.2.1 供水设施

  5.2.1.1 供水设施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并有足够压力,必要时应设储水设备。

  5.2.1.2 储水设备(储水槽、储水塔、储水池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以无毒、无异味、不导致水质污染的材料构筑,有防污染设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5.2.1.3 供水设备及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5.2.1.4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导致污染。

  5.2.2 排水设施

  5.2.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

  5.2.2.2 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5.2.2.3 排水口应设置在易于清洁的区域,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等装置,防止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2.2.4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排放高峰的需要,建造方式应避免对生产用水的污染。

  5.2.3 个人卫生设施

  5.2.3.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生产液体饮料的灌装防护区入口还应设置风淋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采用吹瓶、灌装、封盖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和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的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不设置二次更衣室、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风淋设施。生产固体饮料的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混合区、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5.2.3.2 风淋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5.2.4 仓储设施

  5.2.4.1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储存要求、周转容器周转期及产品检验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可为自有仓库或外租仓库。

  5.2.4.2 应依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性质的不同分别设置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的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识。

  5.2.4.3 冷藏(冻)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湿度的设施,对温、湿度进行适时监控,并记录。

  5.3 设备

  5.3.1 生产设备

  5.3.1.1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和实际工艺相适应的设备,液体饮料生产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设备(需过滤的产品)、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施、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等,固体饮料生产一般包括:混合配料设备、焙烤设备(有焙烤工艺的)、干燥脱水设备(有湿法生产工艺的)、包装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施。

  5.3.1.2应根据工艺需要对包装容器设置清洗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饮料,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5.3.1.3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应配置清洗系统,鼓励使用就地清洗系统(CIP)。

  5.3.2 设备要求

  5.3.2.1灌装、封盖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设备,避免交叉污染和人员直接接触待包装食品。

  5.3.2.2 设备、管路、器皿及有关材料(密封圈、垫片等)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并能耐受所采用的消毒温度或消毒剂。

  5.3.2.3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5.3.2.4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5.3.2.5 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形发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5.3.2.6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在线检测设备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3.2.7 应有专门的区域贮存设备备件,以便设备维修时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备件;应保持备件贮存区域清洁干燥。

  6 卫生管理

  6.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6章的相关规定。

  6.2 清洁作业区的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口应定期维护。

  6.3 已清洁和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6.4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生产车间不应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各类杀虫剂。

  6.5 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在其外包装有明显“警示”标识,并存放于专用仓库内,设专人保管。

  6.6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7章的相关规定。

  7.2 一般要求

  7.2.1 企业应建立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7.2.2 应对供应商采用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定期现场评审或对流程进行监控。

  7.2.3 启封后的原辅料未用尽时必须密封,存放于适当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干原料在进入投料间前,应除去外包装或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7.2.4 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3 食品原料

  7.3.1 需要清洗的原料,清洗源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7.3.2 具有吸附性的原料不得与有强烈气味的原辅料或其他物品共同运输、贮存。

  7.4 食品添加剂

  包装用气体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7.5 食品相关产品

  7.5.1 非连线生产(外购)的包装容器、瓶盖、桶盖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使用清洁卫生、防水的材料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库必须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合运输贮存,应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7.5.2 应按采购制度和采购标准实施采购,塑料和纸制品不得使用回收再生料(生产线边角料等工艺回用料除外)。

  7.5.3 包装容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容器、材料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法规要求。

  7.6 菌种

  使用菌种的产品,菌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不得使用变异或杂化的菌种,菌种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严格检验其特性,确保其活性和未受其他杂菌污染。发酵用菌种应根据菌种的特性贮存在适宜温度,以保持菌种的活力。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8章的相关规定。

  8.2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8.2.1 工厂应定期检测生产用水水质。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定期检验,确保游离余氯去除充分。

  8.2.2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8.2.3 有调配工艺的,需复核确认,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8.2.4 调配使用的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原汁、糖液、水及其他配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确认其感官性状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8.2.5 溶解后的糖浆应过滤去除杂质,调好的糖浆必须尽快使用完。

  8.2.6 半成品的储存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配制好的半成品应尽快使用。因故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作有效处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予以废弃。

  8.2.7 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压力的记录或图表,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8.2.8应监控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

  8.2.9 生产时应确保产品封口的密闭性。

  8.3 生物污染的控制

  8.3.1 清洁和消毒

  8.3.1.1 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监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符合国家标准。

  8.3.1.2 清洁作业区生产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

  8.3.1.3 应保证清洁人员的数量并根据需要明确每个人的责任;所有的清洁人员均应接受良好的培训,认识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性,确保生产车间达到卫生要求。

  8.3.1.4 用于不同清洁区内的清洁工具应有明确标识,不得混用。

  8.3.1.5包装容器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或消毒(无菌袋包装除外),如采用吹瓶、灌装、封盖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可不单独进行空瓶和瓶盖清洗消毒。

  8.3.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应对清洁作业区、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具体的监控要求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9 检验

  9.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9章的相关规定。

  9.2 生产过程检验

  9.2.1 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成品样品,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样品。

  9.2.2 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封盖严密性和肉眼可见物等进行检验。

  9.2.3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的空瓶、空桶、成品在线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上岗前须经训练,视力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有色盲。根据生产线速度设定检验人员的工作时间,定期应休息或调整工作岗位。鼓励企业采用在线检验设备代替人工检验,如空瓶或成品的检验设备等。

  9.3 实验室检验要求

  9.3.1 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9.3.2 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设备及设施,出厂检验设备依据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而列,检验项目及其对应的检测标准变更,检验设备应随之变更。检验室应配备的设备应包括:1)化学分析天平;2)pH计;3)糖度计;4)保温箱;5)显微镜(倍率不小于1500倍);6)微生物检验设备;7)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8)灰化炉(生产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企业);9)离心机(生产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企业);10)真空测定器(生产罐装饮料的企业);11)压力或气体容积测定器(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12)氨基态氮测定装置(生产蛋白饮料的企业)。

  10 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10.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0章的相关规定。

  10.2 仓库中的产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必要时应有温度记录和(或)湿度记录,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需冷藏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按标签标示的温度进行冷藏贮存和运输。

  10.3 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有相应的记录,产品应加强货龄管理,出入库应有详细记录。

  11 产品召回管理

  11.1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1章的相关规定。

  11.2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11.3 启动产品召回程序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12 培训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2章的相关规定。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13.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3章的相关规定

  13.2特殊工种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14.1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4章的相关规定。

  14.2 过程检验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字。

  14.3 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

  14.4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信息记录、保存和文件管理,但要控制数据更改的授权。

  附录A

  注:1、沉降菌是采用沉降法,即通过自然沉降原理收集在空气中的生物粒子于培养基平皿,经若干时间,在适宜的条件下让其繁殖到可见的菌落进行计数。

  2、微生物监控指标不符合情况的处理要求:各监控点的监控结果应当符合监控指标的限值并保持稳定,当出现轻微不符合时,可通过增加取样频次等措施加强监控;当出现严重不符合时,应当立即纠正,同时查找问题原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微生物控制程序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检验方法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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