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本条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义务性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本法第51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作了规定。由于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而是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需要而加入的其他物质,不能单独使用,所以第51条的规定未能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出厂检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是按工业产品管理,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条文解读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的组织部分,用来改变食品的色泽、口味、延长食品保质期等,在生产过程中被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食品的品种和花样大大增多,满足了人们对食品的追求。但同时,因食品添加剂多属于化学合成物质,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一旦某种食品添加剂出现问题,将不是一个企业对一小部分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而是意味着大批下游企业甚至整个行业都将受到影响。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除按法律、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障产品的安全外,对生产的添加剂实施出厂检验显得更加重要。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这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前提。本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这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法定义务。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这样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法律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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