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药监总局对网络食品经营严加监管 网售食品出问题平台须

2015-08-20 20:18:06 来源: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此外,在网上买食品可无理由退货,发生纠纷的,平台负有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

  主页面须公示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以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在监管责任划分上,《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

  以往一些网络经营者发布食品有治疗功能的信息,对此,《办法》表示,网络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另外,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网络食品经营者还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就在上个月,知名作家六六从京东商城入驻商家购买的山竹已腐烂,在退货过程中遭遇种种障碍。其实,网络食品退货难问题目前较为普遍,更何况是生鲜农产品。此次《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网络交易平台负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此外,在超市、商场抽检后的召回制度将搬到网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后,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反应

  淘宝已要求卖家上传证照

  目前,淘宝官网已发布公告,称淘宝网食品卖家通过证照审核必须满足3点要求:卖家必须有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酒类经营许可资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许可证与淘宝店主身份需保持一致,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需与报名的子活动名称一致,上传的经营者证照建议是清晰且没有修改过的真实照片。

  尽管如此,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应的要求,所以目前通过电商平台售卖食品的商家绝大多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记者发现,众多淘宝店铺主页面上没有任何食品经营相关证照的信息。某些店铺虽然声称自己有实体店的营业执照,但在销售页面却没有填写产品的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厂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淘宝官方客服人员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10月1日起实施),淘宝并不强制要求食品经营者取得、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京东商城官方客服表示,食品经营者在入驻京东商城之前,必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凭证,并通过京东审核。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总局 问题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