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微商"卖食品也得先领证 无证经营最高罚三万

2015-08-20 13:32:58 来源: 北京日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一直处于“九龙治水”状态的电商食品终于回归一条龙监管了。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反馈意见、建议。根据这份意见稿,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意味着淘宝、朋友圈上卖食品的商家也要忙着办证备案了。

  食药监为监管“龙头”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食药监部门为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主体”。

  此前,消费者遇到食品质量问题,可投诉多个部门,但不一定见成效。网售食品若出了问题,平台方与经营者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很常见。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食药部门管辖。省级食药监部门对网络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

  无证经营最高罚三万

  网络成了新的大卖场,也将遵循实体卖场的行规。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否则将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各项许可证应在首页进行公示。

  把自家厨房当蛋糕作坊,各类西点在微店和朋友圈卖得火爆的金女士告诉记者,和很多同行一样,大家都在观望。 记者观察到,目前天猫多数商家均尚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一家负责人称“仅向天猫平台出示”,并不提供给消费者。

  像金女士这样的“微商”,要接着卖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样“自由”了。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的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药监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上卖食品,打广告也不能太“任性”。意见稿规定,若违反上述办证备案与发布内容的两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三方平台来说,需尽到日常检查报告义务,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食药监部门举报,配合抽检、召回等工作。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