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应“偏爱”问题食品
事实上,失信“黑名单”制度,在司法机关早有实践。比如,为了治理“老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将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平台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的大小涉房企业在100家左右。可以预料,浙江率先建立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然而,执行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首先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企业产品质量存在失信行为,即入“黑名单”。如公示信息隐瞒或弄虚作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各种欺诈和欺骗行为,等等。所谓“严出”,除了让失信企业及产品“一步失信、寸步难行”,并给予必要惩戒之外,同时给失信企业及产品,规定一个“信用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企业及产品,走不出“黑名单”。
特别是,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应“偏爱”问题食品。有道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产业的民生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项重要的“生命工程”。因此,确保食品安全,也是任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都不能不死守的一条底线。对于那些缺少甚至没有道德血液的食品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要么实行重点盯防,要么责令其永久退市,避免其继续贻误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继续危害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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