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药检测机构改革不能局限于“整合”

2015-08-14 15:40:04 来源: 中国医药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导读: 囿于目前的困局,一些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谋求提升食品自检能力,这也是对社会检测力量不足的有益补充,值得大力推广。
 
\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从全国的情况看,原国有检测机构大多完成了机构整合、人员划转、资质认定、设备更新等,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壮大了实力,增强了检验检测的市场竞争力,这无论是对监管部门还是检验检测机构,都是很大的鼓舞,应当给予“点赞”。

  但前期所有整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促成“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因为只有形成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格局,才能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积极贴近市场监管需求,才能保证其竞争实力和技术创新。正如《通知》中“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要求所指,在形成检验检测机构竞争格局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引导”而非“主导”,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政府过度介入而影响检验市场的公平、公正,也在于防止因“溺爱”而“捆了企业的手脚”,因“帮扶”而“减弱了生存能力”。

  目前,与脱胎于体制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第三方检测市场的成长壮大还面临一些政策上的制约,民营检测机构并没有获得更多的政策利好,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与《通知》要求的进度尚有较大差距,培育出“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仍需假以时日。主要表现为政府还不习惯于在更大范围内“购买检验服务”,一些检测机构仍满足于以产品定性检测为主,以至于在思想和行为上仍旧“穿新鞋,走老路”,没有将检验检测市场化与食品药品市场对接,无力为行政监管提供及时、有力、深及终端的技术支撑。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索票、索证制度却很难落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这就导致一些从事市场批发业务的商户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直接进货,这些批发者手中根本就没有检验检测证明,也就给下游销售渠道索票、索证制度的落实造成了很大困难。这些问题的产生,有法律制度衔接不够、规定不具体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受制于当前的检验检测体系的“不给力”:一方面受原有检测惯性和人员力量的限制,整合后的检验机构难以为监管肩负起“顶天立地”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受检测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影响,社会检测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育,没有形成“铺天盖地”的第三方检测力量的充分供给,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的市场广度受到局限。“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检验检测市场竞争充分是未来食品药品监管寻求技术支撑的沃土所在。

  囿于目前的困局,一些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谋求提升食品自检能力,这也是对社会检测力量不足的有益补充,值得大力推广。通过外界技术帮扶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实现了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的自我保障。但这种检测机制,仍需纳入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以保证企业自身检测的行为公正、数据准确,打造“产管并重、社会共治”的监管生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机构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