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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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11:01:3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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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崇民 马熠睿 本刊记者

  为了方便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企业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源共享、经验交流,并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与工作经验。由《食品安全导刊》和食安中国网举办的线上沙龙活动“食安大讲堂”借助腾讯课堂平台陆续开课。该课堂每期邀请一位经验丰富且权威的行业人士来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在该平台上也可互相交流。在7月的两次沙龙中,SGS食品安全领域资深技术专家和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费洪涛分别针对BRC食品标准以及进口食品合规性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在沙龙中做了详细介绍。

  食品安全全球标准-BRC认证第七版正式发布

  在7月9日的沙龙活动中,我们邀请了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SGS食品安全领域资深技术专家,他详细讲述了BRC食品标准的发展过程及第七版BRC食品标准与过去版本的不同。

  BRC标准核心原则

  讲座中,SGS专家介绍了BRC的基本信息。他说,BRC是英国零售商协会(BRC 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的缩写,BRC受到零售商Asda、Spar(UK)、Sainsbury、Tesco、Waitrose,制造商Northerm Foods、Booker、BMPA、PDF、FPC、FDF和认证机构SAI Global/EFSIS、Cmi、Knight International、Lroa、National Britannia、Micron 2、SGS(UK)的支持。据了解,BRC标准始于1996年,工作组包括零售商,检验机构,贸易机构以及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从1998年10月颁布了第一版食品标准和协议起,已经更新了7次,第七版BRC食品标准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BRC食品标准有16种语言版本可供大家选择。

  SGS食品安全技术专家表示,BRC标准的核心原则有4点:一、致力于提高食品安全;二、促使企业满足客户要求,减少交叉审核数量;三、有利于提高生产过程管理的有效性;四、为客户以及受认证企业提供部分应有的积极辩护。BRC标准的类型包括了食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消费品标准、存储和运输标准、代理和经纪人标准。其中,BRC食品标准涵盖了零售商自有品牌的产品,起到驱动供应商持续改进的作用,这是与法律要求相结合的最佳操作规范,同时还降低了供应商审核的费用,并得到全球食品安全倡议机构的支持。而谈到创办BRC的目的,SGS专家表示,BRC是为食品生产商在非竞争领域提供一个合作平台,如:产品安全、转基因产品等问题,也方便为零售商们对公众、政府、供应商的质疑发出同一声音,更为研究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SGS专家提到,第七版BRC食品标准是在广泛征询利益相关方以充分了解其要求,并回顾了食品行业新出现问题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第七版中,鼓励食品企业增加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鼓励被审核公司或工厂建立打假体系,以防止欺诈。新版BRC食品标准旨在将审核重点引导到生产区域的良好操作规范实施上,着重关注产品召回或撤回方面(如标签和包装的管理)。在自愿性突击审核方案中,保留第六版中突击审核的两种可选方案,但不再限制A和B级获证工厂(企业),而是所有工厂(企业)都可以参与;在BRC全球市场方案中,修改了第六版的登记方案以便与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的全球市场方案更加趋近;第七版整合了附加的自愿性、自选性审核模块,工厂(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以满足特定客户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自愿性、自选审核模块会持续开发并在网站上公布,以使工厂(企业)能够满足区域或特定客户的期望及减少审核次数。此外,新版BRC标准还增加了“原材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管理”、“标识和包装控制”这两个条款。

  BRC标准适用范围

  讲座中,SGS专家详细讲解了第七版BRC食品标准。专家表示,食品标准的认证是加工食品的过程和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但不适用于批发、进口、分销或存储(由制造商控制之外的部分)这几个环节。据SGS专家介绍,第七版BRC食品标准涵盖了最高管理者承诺,食品安全计划-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标准,食品控制,过程控制,人员7个章节。

  产品在BRC食品标准认证过程中,若出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情况则不予颁发证书;对“意向声明(标准条款每一节的开始部分,都会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段落格式开始,它是所有公司为了获证都必须遵守的意向声明,也是审核的一部分。它给出了如遵循条款的要求,会得到期望的结果。)”的要求或标准条款要求有实质性违背,当有客观证据证明供应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在主要内容上出现3个或3个以上不符合BRC食品标准的地方,则不颁发证书;如果在认证过程中,企业未能满足某一条款的要求,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如果出现30个或30个以上类似的地方,也将不予颁发证书。

  谈到引起产品召回的原因时,SGS专家表示,一种情况是存在非预期的过敏原,例如加工期间的交叉污染、配方错误导致过敏原加入;另一种情况是使用了错误的包装或者包装上存在标识错误,例如规格书写错误,包装开发期间由于沟通不佳、配方变更导致管理无效,还有印刷错误等。

  而谈到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要出口到欧盟是否均需经过BRC食品标准认证的问题时,SGS专家说,我们国家的食品农产品出口欧盟至少要迈过两道门槛,第一道是官方法规的门槛,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口登记备案检验检疫和进口国主管机构的检验检疫证明,第二道门槛是客户的门槛。BRC就是客户设的门槛,这是个行业性的标准,组织者是零售商、农业行业组织的代表,虽然欧盟官方没有介入这个标准的制定和推行,但这个标准在全球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建议企业应积极借助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力量确保符合标准的要求。

  进口食品合规性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进口食品是否就安全呢?在7月17日的线上讲座中,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费洪涛与各位学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现状

  活动中,费洪涛介绍了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现况、进口食品合规性风险分析、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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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洪涛说,从2005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为112亿美元至2014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已经增长至482.4亿美元,整体增长速度较快。但在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中显示,这两年的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缓慢。对于增长缓慢的原因,费洪涛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因为乳品行业实行注册管理,如此一来,过去大批量进口的乳制品因未通过注册而无法进入我国;第二是由于2014年“3.15”事件曝光以来,对进口特殊剂型食品加强了监管,例如胶囊、口服液等特殊剂型食品已严禁进入我国;第三,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力度,并对进口食品施行了追溯制度,加强了后续的监管。

  他还说,在2014年我国从192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食品,其中进口贸易额占据前十位的分别是欧盟、东盟、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俄罗斯、阿根廷和韩国,其中进口食品中占据比例最高的是乳制品,其它依次是油脂及油料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及制品类、酒类、糖类、饮料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罐头类等,这十类产品占到了2014年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94%。

  而在2014年我国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的种类中,糕点饼干类不合格产品高达657批次,其他不合格产品依次是饮料类、粮谷及制品类、糖类、罐头类、乳制品类、酒类、调味品类、水产及制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干坚果类等。根据统计,目前进口不合格食品主要以糕点、饮料、糖果等预包装类食品为主,而粮食、油脂、水产品、乳品原料等大宗贸易商品不合格情况较少。

  进口食品的风险在哪里

  费洪涛表示,根据统计,2014年我国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来源地的情况中,欧盟高达968批次,中国台湾达到773批次,其他依次是东盟、美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和土耳其,上述区域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90.4%。

  费洪涛指出,在我国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不合格原因情况中,品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食品标签等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标签不合格,完全可以通过产品的合规性管理来避免。而农兽药残留不合格只有42批次,这也说明国外在农兽药使用控制方面很有成效。

  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其不合格原因各有不同。乳制品、水产品、蜂产品、干坚果和糕点饼干等进口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等有害微生物污染;饮料、粮谷制品和蜜饯等进口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苯甲酸、柠檬黄、山梨酸钾、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超标或超范围使用;酒类和粮谷制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铜、铁、铅、铝等重金属超标;进口食用油脂及油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黄曲霉毒素超标;进口肉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超标。

  费洪涛说,根据中食安信在服务客户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梳理能够得出了进口食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是产品选择过程中的风险,例如目标产品在其生产国的合规性、供应商信誉、产品质量情况等方面可能会存在风险;其次是产品通关过程中,在标签备案、商检验货、商检抽检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如产品品质不合格、食品标签不合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最后是国内销售过程的风险,例如合规性问题在监督抽查、职业打假、客户投诉等都有可能存在风险。

  如何做好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这一问题,费洪涛从了解进口食品法规要求、做好全面的产品评估工作、做好产品合规性管理及持续的合规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费洪涛表示,在产品进口前,应该对进口食品相关法规及进口过程中所涉及的法规标准等有相对全面的了解。目前,我国进口食品监管的法规相对比较完善,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等。

  首先,在食品进口前需做好产品的全面评估工作。第一要了解生产国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情况,确保目标产品符合生产国的相关法规要求;第二要对供应商的信誉及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评估,例如可以对该产品出口其他国家的质量通报情况进行监控,以评估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情况;第三要对目标产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要求或能根据我国标准法规要求进行配方调整。

  其次,要做好进口食品的合规性管理,主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标签等方面要确保符合我国标准法规的要求。重点解决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国法规要求等问题。

  最后,要做好持续的合规性管理工作。由于我国目前标准法规变化比较快,特别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不断完善中,产品的合规性也会随之不断变化。同时,持续的合规性管理,也有利于产品在国内的流通销售,避免职业打假、客户投诉等风险。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影响

  讲座中,费洪涛也对新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他说,新《食品安全法》在旧版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与原来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从整体而言,新法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进口食品的执行标准、食品标签、销售记录、召回制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要求;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相关企业要树立质量意识,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新食品安全法也为进口食品带来了一定的利好消息:

  一、第七十六条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规定降低了此类保健食品进入中国的周期及时间,降低了国外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成本,提高了其出口至中国的积极性。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该流程较以前有了较大简化,缩短了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数量、周期及难度,极大的方便了国外食品进入中国市场。预计会有众多前期受阻的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外食品受益,并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总而言之,进口食品市场逐渐走向大众化、日常化,安全作为消费者选择进口食品最主要的因素,企业需要突破原有的商业模式及运作方式,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更多品种的安全食品,才能实现长久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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