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指出,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趋势,也给惩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新难题”。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第三方餐饮平台“难题多”
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黄河说:“《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意见。近两年来,虽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但《解释》对于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还是很有帮助的。”
《解释》实施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共批准逮捕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3726人,比实施前一年增长136%;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涉嫌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659人,同比增长415%。
黄河说,近几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呈现出三大新趋势:形成了产供销产业链条,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作案手段隐蔽化,涉及犯罪环节较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手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增多。比如,当前新兴的第三方餐饮平台等新商业模式出现后带来的问题,以及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的鉴定问题等,给各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带来了挑战。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罚代刑”“不了了之”
肖玮介绍,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
黄河指出,犯罪新趋势,也给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带来了四个“新难题”: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转化难;案件移送难;食品检验标准繁多,部分检验标准规范性文件修订滞后。
黄河举例:“有的地方偏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线索关注不足;有的地方习惯于‘以罚代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还有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这些因素均导致两法衔接不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
据介绍,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05件48人,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霍亚鹏分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
霍亚鹏指出,打击这方面渎职犯罪也存在“三难”: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侦查取证难,个别案件查办和处理周期长。“食品领域渎职犯罪主体本身属于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其渎职行为隐蔽在日常监管工作之中。检察机关进行相关检验和鉴定时还要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如果个别监管部门不愿配合甚至相互推诿,会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阻力”。
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从2015年3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最高检已挂牌督办了第一批28起制售伪劣食品案件;将3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转相关省级院督办;为确保效果,侦查监督厅还拟定了挂牌督办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查逮捕指引,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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