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通过制定相应规范来保障食品安全控制
“街头摊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已成为城市管理中最难解决的顽疾。为破解这一现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均实行登记管理。专家建议,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需监管与服务并重,条例的后续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提供的数据显示,广东省2014年有食品小作坊两万多家,从业人员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户,从业人员60多万人。由于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具有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参差不齐、业态复杂的特点,监管难度较大。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条件简陋、相对缺乏规范的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小摊贩该何去何从?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均实行登记管理。其中,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向所在乡镇或街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登记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办理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此前的立法评估中指出,登记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便于食药管理部门掌握相关信息,预判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联系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对于在哪儿可以允许摆摊,条例针对食品摊贩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临时指定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并位于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直以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涉及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存在监管边界不清、监管交叉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隐患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同时,条例还将食品小作坊登记受理、登记证变更与注销中的监管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有一线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领域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监管主体,为后续执法提供了依据。
为完善食品小作坊禁止性生产目录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在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时,有专家提出,对待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需监管与服务并重,后续执行效果仍有待观察。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设集中加工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而食品小作坊经营者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场地成本、交通区位等因素,如果政府缺乏激励性的措施,相关条款执行起来恐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广东省委党校教授赵祥说。
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承载着历史文化,其食品属性也决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日常生活中的必然存在。广东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副局长邱楠指出:“如果不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制度严格区分,一些食品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可能会放弃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改拿小作坊登记证,这将造成食品安全生产水平的倒退。”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摊贩这个事看起来虽小,但是建章立制管理很不容易,国家层面的立法也是搁置多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机关巡视员李焕新认为,“两小”背后是公众的身体健康与小作坊的经营自由、保障食品安全与兼顾困难群体生存就业、政府加强管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的多重考量。
一些专家指出,条例确立了“史上最严”监管理念和要求,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由于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所限,整体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保障食品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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