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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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四难点 线索发现难居首位

2015-08-05 14:43:40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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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案手段隐蔽、作案方式多样,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难题。”在今天上午最高检举行的“发挥检察职能,保障舌尖的安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作出上表述。

  谈及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难点,黄河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线索发现难。不法分子生产食品多采用传统作坊式,规模较小,而且生产场所常设在偏远的乡村或城乡结合部,有的还不断转换作案地点,难以被人发现。有的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了封闭的产业链,对外具有较强的防范性、保密性,非内部人员难以掌握有关情况。

  二是证据存储、转化难。食品监管部门处于危害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线。但由于基层监管机关大多没有配备现场快检器材、勘验特种车辆等,加上相当多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容易腐败变质,且查扣数量较大,固定证据周期变得漫长,导致证据存储、转化存在很大难题。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收集的证据,在刑事打击中受到局限。

  三是案件移送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但是各地在开展两法衔接的工作力度上差别较大。有的地方偏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线索关注不足;有的地方习惯于以罚代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还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等。这些因素均导致两法衔接不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四是食品检验标准繁多,部分检验标准规范性文件修订滞后。据了解,我国已经发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多达上千项,涵盖了从食品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这些标准中,有的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不小差距;有的已经明显滞后。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所提取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直接影响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食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政策、法律和专业问题,确保打击力度。同时,会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一系列食品监管专项治理活动,及时跟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两种治理手段效用,”黄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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