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4〕35号】的精神,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食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持有两名以上《食品检验工》资格证的要求,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国家劳动法规定了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此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每年对认证企业的拉网式大检查中也将质检员(检验员)持证上岗作为必查内容,且每家企业检验人员数量不少于三人。为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中国教育培训协会与北京益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办,食安中国网培训中心承办开设“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考培班”。
食品安全导刊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是由《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及其配套网站—食安中国网(cnfoodsafety.com)共同打造的关于食品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的机构。培训中心旨在依托《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及食安中国网多年运营积累的丰富的专家资源和读者资源,为提高国内食品安全的总体知识水平、促进行业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技能方面的提升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招生对象
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从事粮油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乳及乳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肉蛋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白酒、果酒、黄酒检验(化验)人员;饮料检验(化验)人员;糕点、糖果检验(化验)人员;啤酒检验(化验)人员;罐头食品检验(化验)人员;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酱货、腌制品检验(化验)人员;水产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茶叶制品检验(化验)人员,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成分及卫生、毒性添加剂、农残、兽残及卫生、毒性、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企业主管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食品检验的基础知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核查必备条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和要求。
2、专业技术辅导: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方法:(1)采集样品;(2)配制标准溶液;(3)使用培养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检验样品的微生物含量;(4)检验样品的微量金属元素、微量非金属元素及理化指标;(5)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6)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7)检查、维护仪器设备;(8)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三、报考条件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3)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5年9月24---26日 上海市 10月16-18日山东(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 收费标准
初级:800元、中级:1200元、高级:1800元、技师:3800元、高级技师:5800元(费用包括:教材资料费、培训费、考核鉴定费及证书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 证书颁发
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从事食品化验人员岗位技能水平、企业申请资质审核(QS认证、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聘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及户口积分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全国通用、国际互认、全国联网查询、无须年检。
七、教材及考核方式
统一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论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八、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申请表” 按要求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晰、便于识别,身份证号码填写准确。
2、填毕后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我中心,经中心审核合格后,发送培训报到通知。
3、学员报到当天带小二寸蓝底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学历证复印件1张、工作年限证明件1张。
4、联 系 人:王萌(老师) 联 系 电 话:010-88825687/88825653
联 系 QQ:1276590067 邮 箱:1276590067@qq.com
九、附件:
食安中国网培训中心
北京中商富安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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