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或实行追溯制度
粮食将和食品一样采取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在消费和购买时将更为放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近日下发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把好收购入库质量关,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粮食召回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等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粮食经营质量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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