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等
近日,《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与服务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城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蒸馏酒、配制酒、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配制酱油、配制醋。
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在登记备案时,应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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