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任性”增高管 国资管理不能隐身不作为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一直饱受争议,而高管人数多少和年薪总额却鲜有顾及。茅台将原《公司章程》第130条元规定的“公司设副总经理四至六名”,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同时宣布决定聘任何英姿等5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如此任性,让人莫名其妙。限制国企高管最高薪酬有法可依,限制高管人数或高管薪酬总额同样应有章可循。
2014年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这对企业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等,具有重大意义。
但对国有企业高管人数和薪酬总额没有提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与漏洞。像茅台公司这样,企业高管的薪酬标准不变,任命多名高管,企业高管占有的薪酬总额不断攀升,他们以高管名义分享国有资产权利蛋糕,职工薪酬所占的比例将下降,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加大,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犯。而对企业高管的人数提出规范,尤其应引起国有企业有权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注,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或修订相关管理措施。
增加副总人数是表象,高管薪酬总额增加是实质,企业事务由更多人分担,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变,让人质疑。在公司业绩平平等背景下,让更多高管分享公司的利润,是原有高管事务减少、责任减轻、能力下降的表现。高管获得较高的薪酬,人们可以一眼看穿,而新增高管后,更多的人获得较高的薪酬,原企业高管也从中谋了利。因此,原有高管薪酬理应按比例降低,高管新增后的薪酬总额应与上年度保持基本平衡,才是合乎情理的。
茅台的“财大气粗”,应表现在盈利创利能力上,而不是在高管人数上。不开疆拓土,未新增子公司,公司业绩一般,以“新老接替”为由一下子新增5位副总,理由很牵强,增加的薪酬支出也很扎眼。国企不是养老的地方,也不是培养新人的地方,“新老接替”付出的成本太高,给其他国企作了不好的示范。明确国有企业高管的最多人数或工资总额,使高管的工资总额与公司业绩、员工工资也挂起钩来,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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