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包装标识 应负哪些责任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
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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