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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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明星代言过的“不靠谱”食品

2015-07-21 13:37:01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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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梳理此前被曝光的“不靠谱”食品代言,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处罚,多数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因代言江中猴姑饼干,徐静蕾近日成了热点话题。

  北京一位消费者由于胃部不适,购买了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与普通饼干无异,认为“养胃”宣传误导了他。所以将销售者、生产者及广告代言人徐静蕾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货款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猴姑饼干“养胃”宣传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近年,伴随着屡被曝光的食品问题,众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门”。新京报记者梳理明星食品广告的“代言门”,除徐静蕾外,还有张国立、郭德纲等。但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不了了之。

  好在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开始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

  那些卷入风波的明星“代言门”

  1、食品代言:张国立 代言“初元”营养液

  涉事食品:“初元”营养液

  案情:2009年,一位消费者王先生将“初元”营养液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代言人张国立告上法庭。王先生称,他因腰椎间盘突出做了手术,常在电视广告上看到明星张国立代言的“初元”产品,称专为术后病人设计,富含18种氨基酸,可直接被人体吸收利用,适合病后体质虚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服用。但服用后毫无效果,与广告宣称的功效相去甚远。

  消费者认为,“初元”营养液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保健功能系违法,要求双倍返还货款336元,支付误工费536元,还要求出示“初元”营养液功效成分的检测报告及临床疗效观察报告。

  江中药业公司称,“初元”营养液是针对特定人群提供营养的营养品,张国立代言时没有宣传该产品有保健功能,是消费者误会了。

  2、食品代言:李敏镐 代言爱尚土豆

  涉事食品:爱尚土豆

  案情:2014年7月,韩国艺人李敏镐代言的爱尚土豆有两批次膨化食品被福建省食药监局检出羰基价超标。今年,爱尚土豆再次被国家食药监总局点名,问题又出在羰基价超标。

  羰基价是指油脂酸败时产生的含有醛基和酮基的脂肪酸或甘油酯及其聚合物的总量。根据生产时执行的《膨化食品卫生标准》GB17401-2003,食品中羰基价的标准限值应≤20meq/kg。

  3、食品代言:郭德纲 代言藏秘排油茶

  涉事食品:藏秘排油茶

  案情:2006年4月上旬,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后被媒体披露藏秘排油茶涉嫌违规生产,广告涉嫌违法。

  2006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假宣传,郭德纲及藏秘排油茶厂家被消费者告上法庭。2007年3月,央视“3·15”晚会曝光该产品系无批号、违法宣传的伪劣品。

  4、食品代言:姚明 代言汤臣倍健胶囊

  涉事食品:汤臣倍健胶囊

  案情:2014年4月,北京一位消费者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涉嫌虚假宣传,起诉代言该产品的体育明星姚明和经销商,法院随后正式立案。消费者称,自己是因为看了姚明推荐的广告产品后才决定购买,“我对姚明非常崇拜,非常喜爱,之所以买这个产品也是冲着他买的。如果没有他的推荐,我根本不可能买,他欺骗了我,他肯定负有连带责任。”

  在给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消费者要求第二被告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连续30天在国内权威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

  5、食品代言:林志颖 代言“爱碧丽”胶原蛋白

  涉事食品:“爱碧丽”胶原蛋白

  案情:2014年,林志颖参与宣传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涉虚假宣传案在上海开庭。原告自称为林志颖的粉丝,称在其微博转发的《林博士课堂》看到爱碧丽胶原蛋白有补充人体胶原蛋白及美容保健的功效,因而相信了爱碧丽系列产品具有美容保健功效,故花107元购买了爱碧丽三瓶特惠装胶原蛋白果味饮料。

  但随后得知,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美容保健功能。而且收到商品发现爱碧丽组合装看不出由林志颖及其团队研发的事实,是企业利用林志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欺骗,侵犯了知情权,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8658元。

  6、食品代言:邓婕 代言三鹿奶粉

  涉事食品:三鹿奶粉

  案情: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多位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其奶粉中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该事件令此前曾为三鹿做过代言广告的明星受质疑,有消费者将邓婕告上法庭。

  ■ 法律要求

  明星做广告自己得先用

  针对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新广告法规定,不得代言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广告代言人如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做推荐、证明,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也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张真理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条实际加重了广告代言人为虚假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即在原有行政处罚之外,还有三年内不得再为广告代言行为。当然,这是一个法律责任或设定法律义务条款,应该有广告相关方违背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相配套,才能实现该条的法律目的。

  专家建议明星进行食品广告代言时,更为谨慎地选择产品,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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